以大S个案看海峡两岸扶养与继承法律异同

更新时间: 2025年2月6日 14:44:42

2021年,台湾艺人徐熙媛(大S)按照台湾家事法律,向台湾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与汪小菲在法官主持下签订调解笔录,双方婚姻关系消灭,并于同年11月22日官宣离婚。2025年2月2日大S去世,其与前夫汪小菲的离婚纠纷以及其去世后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两岸民众对两岸婚姻家庭法律的广泛关注。大S的个案折射出台海两岸在抚养权与继承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与衔接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两岸抚养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根据台湾地区民事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法院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裁定。台湾“家事事件法”明确规定,法院在裁定监护权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生活稳定性与情感依附关系。而大S离婚时获得子女监护权的判决体现了台湾民事法律对子女“主要照顾者”的倾向性保护。

 

大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样确立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但在具体规定上则更为细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而在跨法域婚姻中,抚养权的执行往往面临挑战:两岸虽同属一个中国,但因法律制度差异,在具体执行中仍需通过协商机制解决争议。

 

但现今大S已去世,两名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于何人的问题随之产生。根据台湾“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优先由父母共同行使。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通常会自动获得监护权,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另一方不适合抚养)。此外,台湾“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也规定,如果父母均无法行使监护权,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可以申请监护权。因此,大S子女监护权大概率归属于前夫汪小菲。那么,继父具俊晔是否可以担任孩子监护人呢?在台湾,继父(母)不自动取得子女监护权,但是可依法律程序收养子女。若具俊曄未完成收养程序,其法律地位不影响汪小菲作为生父的优先权。但若法院认为,汪小菲存在不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或者大S子女与具俊晔生活更符合“最佳原则”则存在一定概率由继父具俊晔担任监护人。大S是否可以以遗嘱指定的方式确认监护人呢?台湾民事法律规定:“最后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这意味着大S或将无法通过遗嘱指定的方式指定监护人,子女生父仍具有优先权。

 

二、两岸继承制度的异同解读

 

台湾地区继承法律制度规定,配偶为当然继承人,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大S去世后,其配偶具俊晔、与前夫所生两名婚生子女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遗产。台湾民事法律还规定了特留分别制度(在遗嘱继承前提下法定继承人有权保留最低限度的遗产),保障法定继承人最低限度的继承权益。

 

公众比较关心的是大S去世后,她的母亲(S妈)是否拥有继承权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这一问题取决于大S是否留有有效的遗嘱以及当地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存在以下两种可能的情况:

 

1. 假设大S留有遗嘱

 

如果大S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并明确规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那么遗产将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如果遗嘱中未提及S妈享有继承权,则S妈可能无法继承遗产,除非大S在遗嘱中对S妈继承有特别安排。

 

2. 假设大S未留有遗嘱

 

如果大S未立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台湾地区的“民法”继承编规定,除配偶外,法定继承顺位如下依次排列: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大S已经拥有两名子女,这便意味着,S妈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将无权继承遗产。此外,不可忽视的是,如果大S的财产涉及婚前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也可能影响继承权的分配。因此,S妈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大S是否留有有效遗嘱以及是否存在更优先的法定继承顺位,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文件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

 

大S去世后现任配偶具俊晔的继承范围,亦为吃瓜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这一问题仍首先要看大S是否留有有效遗嘱或者双方是否签订婚前协议,若无有效遗嘱或合法婚前协议则应按照台湾地区的“民法”“夫妻之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之半数,归属于死亡者之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之他方”之规定分配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除一方特有财产之外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一方特有财产包括:一、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职业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以书面声明为其特有财产者。因此,具俊晔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大S的部分遗产。与此同时,若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则具俊晔亦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偿还义务。此外,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大S生前已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的母亲和两个孩子,具俊晔也并非不继承任何财产,前文提到的“特留分”制度仍可使其保留必要份额。

 

而与台湾地区不同的是,大陆《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明确将对岳父母、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儿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等分配遗产,但大陆《民法典》确立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更为直观、详细地体现了大陆民事法律对家庭关系的更广泛保护。

 

在涉海峡两岸继承案件中,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嘱效力认定等方面,对于继承顺序以及继承份额的不同前文已经进行论述。就遗嘱形式和效力来讲,大陆承认的遗嘱形式更为多样、要求更为严格。台湾地区承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形式,《民法典》则有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在内的六种遗嘱形式,其中,打印遗嘱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遗嘱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保证遗产顺利进行分配。

 

三、涉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抚养权纠纷中,两岸法院都倾向于适用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律。大S子女长期在台湾生活,台湾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在具体执行中,若涉及大陆财产或需要大陆方面协助执行,则需通过两岸司法互助机制解决。

 

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则更为复杂。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的遗产继承,原则上适用大陆民事法律。但若遗产位于台湾地区,则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这种法律适用规则可能导致同一继承案件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为跨境家庭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裁判认可与执行等方面的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

 

大S个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凸显了两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衔接的重要性。随着两岸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类似的婚姻家庭案件将持续增多。两岸有关部门需加强沟通协商、完善司法互助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两岸民众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好风险防范,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只有通过制度完善与民众法律意识提升的双重努力,才能更好地应对两岸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挑战。

 

作者:雷敏  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