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近6.4亿元商业秘密纠纷案判决亮点解读及启示
更新时间: 2024年7月24日 9:36:35
近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裁决了吉利公司[1]与威马公司[2]之间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判决威马公司停止侵犯吉利公司商业秘密,并赔偿吉利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再一次刷新了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判赔数额纪录。该判决在秘点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商业秘密停止侵权行为保障措施设置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创新性裁判。本文对判决的裁判观点予以梳理,以期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提供启示。
一、从整体性角度确定秘点的非公知性
本案中吉利公司主张的秘点为汽车前稳定杆总成等12套图纸、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及下属成都高某公司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主张的秘点是对车辆底盘整体的技术资料组合。一审法院认为,12套图纸符合非公知性要件,但数模可通过专用工具和软件扫描产品而获得,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二审法院认为,对本案的秘点应当从整体性考虑,不应当将图纸与数模割裂看待,应当一体保护。即使车辆销售后通过拆解、激光扫描等方式实施反向工程技能能够获得有关底盘零部件结构、连接关系以及基本尺寸等个别简单技术信息,难以获得数模中有关产品尺寸的精准数据以及数模中有关产品内部结构的技术信息。故,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依法予以纠正。
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前应当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秘点,并梳理秘点载体,秘点载体包括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本案从整体性角度确定秘点,其原因是本案中秘点的载体资料分散在图纸、数模等多份资料中。秘点是商业秘密案件维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据以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也只能由权利人才能有权利和能力进行总结,本案中,权利人主张图纸、数模等作为秘点,是权利人在多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一审将图纸、数模中记载的秘点分开评价其非公知性,改变了权利人主张的秘点范围,应当予以纠正。
二、从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角度确定侵权行为
本案基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认为应当从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角度确认威马公司等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认定方面的裁判思路和启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用合理推定,进一步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负担
本案中吉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近40人陆续离职加入威马公司。威马公司在两年多时间就实现了电动汽车量产和销售,威马公司在明显短于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威马公司侵权可能性极大。
权利人在举证了被侵权的商业秘密信息及侵权人有机会接触被诉侵权商业秘密信息情况下,侵权人还以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情况下生产出侵权产品。从证据的盖然性上已经可以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已经满足了举证要求,应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从本案来看,采用合理推定至少要考虑两个条件:第一,侵权人有渠道和有机会获取涉案商业秘密;第二,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即侵权人有很大的可能性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
(二)间接和消极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信息构成侵权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的“使用”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直接使用商业秘密,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调整、优化后使用,三是根据该技术秘密提供的经验教训选择不同技术方案或者研发方向的消极使用。
本案中威马公司不仅直接使用了商业秘密信息,还对部分技术进行修改、改进使用。经过比对,这些修改、改进的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差异不足以证明威马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威马公司在短时间内大量招聘了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吉利公司员工,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判决秉持了严厉打击的态度,即使威马公司在技术上有改进,也是在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的间接使用和消极使用,也应当受到惩罚。
三、理清赔偿依据,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威马公司赔偿吉利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二审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威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万元。判决在赔偿依据确定,赔偿数额计算等方面说理清晰,对类案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
(一)合理采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采纳威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数据确定侵权车辆销售总额
为证明销售数量,吉利公司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但相较于吉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威马公司在自有的招股说明书中对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数据更有证明优势。故,二审判决依据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2018年到2021年侵权车辆的销售数量乘以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侵权车型的建议零售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出销售总额。
2.参考同行业代表企业的毛利率确定侵权产品利润率
对于产品利润率,二审判决未采用招股说明书记载的利润,因从招股说明书中威马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二审判决认为虽然威马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但威马公司的获利可以体现在侵权人因节省研发费用等而导致成本的降低或亏损的减少。但本案缺少减少研发成本或亏损的直接证据,故,可以参考同行业代表企业的毛利率(10.6%-17.9%)作为参考因素,并且考虑是电动汽车处于行业上升期,预期盈利能力上涨,可以取同类代表企业的毛利率为基础适当提高,故二审判决以20%计算威马公司的销售利润。
3.多因素参考,计算技术秘密贡献率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点的贡献率对于计算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确保损害赔偿金额更加的公平合理。然而,评估技术秘密点贡献率并非易事,需要法院、当事人、专家等的共同努力。
本案中,吉利公司主张的秘点为汽车底盘技术,汽车底盘技术在整车中的技术占比是准确衡量判赔数额的重要因素。
吉利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为技术部分的利润分成率为25%,底盘技术占汽车整体技术贡献40%,而威马公司聘请的专门知识人员认为汽车底盘占整车成本的3%-8%,二审判决认为两数据具有一定的对应性。最终认定汽车底盘技术对于整车的销售利润贡献率为10%(整车技术利润分成率25%*底盘技术在整车技术中占比40%)。
吉利公司主张涉案商业秘密占汽车底盘技术比例为80%,综合计算吉利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对威马公司系列侵权产品的整车销售利润的贡献率为8%(整车的销售利润贡献率为10%*涉案商业秘密占汽车底盘技术比例为80%)。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
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人因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情况下的加重赔偿责任的情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经营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施以一倍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依据如下因素:
1.威马公司的存在明显的故意侵权,并且行为恶劣
威马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曾经在吉利集团担任副总裁,其明知威马公司与吉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还诱使吉利公司近40人离职加入威马公司任职,并使用、披露了吉利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吉利公司提起诉讼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主观上威马公司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恶劣。
2.给吉利公司造成巨大损害,侵权后果严重
威马公司利用吉利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快速掌握了电动汽车底盘技术,推出了其电动汽车并获取了较大竞争优势,且给吉利公司造成巨大损害,威马公司侵权后果严重。
3.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出最终赔偿额
惩罚性赔偿按照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计算总的赔偿数额,其中惩罚性性赔偿按照补偿性赔偿为基数乘以倍数计算得出。
二审判决认定威马公司的侵权获利为204241152元(平均车价175200元/辆*侵权车辆销售数量72860 辆*销售利润20%*技术贡献率8%),并依据获利作为基数按照2倍得出惩罚性赔偿(204241152元*2=408482304元)。最终以补偿性赔偿(侵权获利)加上惩罚性赔偿计算出赔偿数额为637596249.6元。
四、采取多种停止侵权行为保障措施,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为保证威马公司能够全面停止侵权,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督促威马公司及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判决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停止侵权义务履行保障措施。
(一)设置违反保密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措施
威马公司实际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应当负有停止侵权的义务。二审判决通过设置违反停止侵权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措施的方式督促威马公司履行停止侵权义务。
(二)设置与技术秘密有关专利处分的违约金措施
本案中,威马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披露的吉利公司的商业秘密,考虑到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相关性,威马公司对专利的处分会影响到吉利公司的权益,故专利处分应当受到限制。二审判决通过设置违约金的方式,限制了威马公司对专利的处分,保护了吉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公告和通知、签署保密承诺等方式避免商业秘密再次被侵害
1.因威马公司的侵权行为,其他已实际获悉或者可能获悉涉案技术秘密的人员和单位,威马公司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和通知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和单位配合履行判决中停止侵害的要求。
2.对于从吉利公司离职加入威马公司的关键人员、威马公司参与侵权产品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人员、侵权产品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供应商,威马公司应当逐一通知,并要求其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出不侵权承诺。
3.对威马公司未履行公告和通知、签署保密承诺义务的,需支付迟延履行金。
五、结语
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但案件审理中的许多基本问题仍难言取得共识,比如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侵权行为认定问题、损害赔偿计算问题、预防商业秘密二次侵害问题等。本案裁判对秘点的确定、侵权责任承担、预防二次侵害等问题予以理清,对后续类案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注释:
【1】本文中吉利公司指代吉利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本文中威马公司指代威马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作者:高泽传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