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康桥律师代理的两件案件入选2023年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更新时间: 2024年4月27日 15:07:02

2024年4月26日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所律师代理的两件案件分别入选《2023年山东法院十五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2023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康桥丁晓琳、肖雨律师代理的“‘崂山’商标侵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2023年山东法院十五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摘要】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系“崂山”系列商标权人,其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共同成立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饮料商品使用了“崂山”系列商标。2020年7月19日,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更改商品生产日期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因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商誉,通知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并于7日内下架所有使用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收到该通知。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发现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仍在网上宣传销售使用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的商品,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有权在2020年12月1日之前生产的商品上使用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赔偿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损害其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其与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存在涉案商标授权许可协议。虽然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因双方股东及合作关系等暂时默许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使用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但该默许并非正式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实为对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追究,并非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而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通知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并给出7日合理期限,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在其收到上述通知之日即2020年12月1日之后停止使用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并于7日内下架所有使用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的商品,即使被诉侵权商品是2020年12月1日之前生产,也应于7日内下架,否则,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即侵害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但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后仍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其行为侵害了青岛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法院判决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驳回青岛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正确认定对商标默许使用并不等同于商标授权的典型案例。权利人因故暂时默许被诉侵权人使用涉案商标,但该默许使用并非商标授权,权利人明确通知被诉侵权人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给出合理期限,被诉侵权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在该通知前生产的商品亦不得继续销售。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商标默许使用与商标授权的关系,有效制止了以默许使用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不当行为,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康桥高泽传律师代理的“‘链条胶座承托传送装置’专利行政裁决案”入选《2023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案情摘要】

 

原告:济南某链条公司

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告系涉案“链条胶座承托传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因与第三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被告提出处理请求。被告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第三人使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裁决驳回原告的处理请求。原告不服,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决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链条安装于V形座顶部”属于笔误,实为“链条安装于V形座底部”,但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权利要求记载的“顶部”与“底部”为相对的位置,并不存在歧义,且和附图相对应,与说明书亦不存在矛盾之处,不能显而易见并唯一得出权利要求1中“链条安装于V形座顶部”文字存在歧义或明显错误的结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专利公开文本中是否存在笔误的判定标准,若不能显而易见并唯一得出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在歧义或明显错误的结论,则应当以公开文本记载的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对行政行为的实体标准进行了司法审查,肯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