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评剧 | 《玫瑰的故事》——关芝芝篇

更新时间: 2024年7月11日 16:16:20

【剧评】

 

《玫瑰的故事》剧情的第一个高潮就是周士辉在结婚之前爱上了黄亦玫,于是在婚姻登记之际选择逃婚。当时的周士辉沉溺在玫瑰的活力中,玫瑰之于周士辉,是平静的水面上砾石激起的水花,是平淡生活中的一抹亮色,是他人生的另一种可能。但一旦走进另一个选择中,等待他的结局,或许也是一样。

 

这一段剧情中,最值得分析的是准新娘关芝芝的态度。她哭过、醉过、闹过,在玫瑰与她聊解决方案之前,她选择继续这段感情,原因在于结束这段感情,要清算的不仅有物质,还有自己的过往、家人的期待,更要与世俗对抗。玫瑰的那句,“爱就在一起,不爱就分开”,说起来容易,但要真正实施太难了。这也让我们思考:在爱情中,应该如何面对分手?如何对待自己的感情?《玫瑰的故事》让无数女性由剧中人物来反思自己的爱情观。

 

【法律问题】

 

剧中,关芝芝经过玫瑰和黄振华的引导,最终决定放弃这段长达七年的感情,搬离她与周士辉共同居住的小家(房屋是周士辉出资,关芝芝出资装修)。周士辉向玫瑰表白失败后,遇到关芝芝搬离两人同居的小家,他对关芝芝说,“装修的钱是你出的,我应该还给你”。虽然剧中关芝芝没要补偿款,但现实中情侣分手涉及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却屡见不鲜,“同居析产”这是困扰许多分手情侣的法律问题。

 

【律评】

 

首先,我们需明确何为同居析产?同居析产是指未经依法婚姻登记存在同居关系的异性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形。其必要条件为:1)双方须为异性男女;2)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3)双方同居以共同生活为目的;4)双方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其次,如何解决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解决方式:一、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只要双方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按双方约定进行同居财产的分割;二、无约定,但财产有明确归属的,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如:各自所得的工资、劳务报酬,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三、无约定,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分割比例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结语】

 

所有轰轰烈烈的爱情也会因为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而归于平淡。女性在面对几年恋情付诸东流时,更容易成为难以放手和迁就妥协的一方,因为她们对未来更不自信,对逝去的青春更难以释怀。勇敢如释怀后决定放手的关芝芝,她对周士辉最后说的那句话“我用七年认清一人,比用一辈子划算多了。”这份清醒,让多少女性感叹感情世界中,及时止损的重要性。很多时候,你越不想失去沉没成本,你日后失去的成本也许会更大。《玫瑰的故事》告诉我们,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在享受爱情的甜蜜时,双方也需要提前为可能的未来做好规划和准备,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作者:于芳 潘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