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评剧|《玫瑰的故事》——苏更生篇(二)
更新时间: 2024年7月26日 9:48:27
“孤独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孤独久了,长出了一身鳞片,丧失了与人亲近的能力,一旦渴望温情,就要忍着疼痛,亲手将鳞片一片一片地撕去。”苏更生与黄振华算是不打不相识,黄振华的出现,治愈了苏更生的童年阴影,她也因此获得新生,获得一份真挚的爱情,找到了值得托付终身的人,拥有相伴到老的爱人。
【剧情】
苏更生与黄振华这对恋人婚后幸福圆满。剧中,两人带着儿子出游,画面温馨而浪漫。黄振华看着5岁的儿子感慨的对苏更生说“孩子长大后,就剩咱俩老头、老太相依为命,到时候我卧床不起了,你还要给我拔管呢!”对于年轻的恋人来说,“卧床不起、拔管、死亡”这都是很遥远的事情,也许这仅是甜蜜的爱情誓言。但对于真正相伴到老的爱人来说,“如何有尊严的死去”这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律评】
中国人都是讳言生死,更少有人对自己“生前失能”做好预判。近一段时间,家中老人脑梗昏迷近月余,家人也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是让老人继续痛苦的“活着”,还是让他有尊严的死去,这始终是让家人痛苦纠结的问题。此时,多想问一问老人自己的意愿,但昏迷中的他已无能力对自己的生死做出抉择。这也让我反思,如果我们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做好“意定监护”,是否就不必让家人承受“生死抉择”之痛、之争了呢?
【律师带你了解“意定监护”制度】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当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事前确定的监护人将履行监护职责。
二、意定监护的设立条件?
1、监护人资格:意定监护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监护人需要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以便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2、被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同样需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是因为在选择监护人时,被监护人需要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以确保所选的监护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履行监护职责。
3、书面形式: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监护权限、处理哪些问题(如医疗方案、财产管理、财产处分)、以及监护权终止的条件等。这是为了确保监护关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争议和纠纷。
4、有效公证:意定监护协议书建议进行有效公证。公证可以增加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确保在出现争议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三、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监护有何不同?
意定监护侧重于在个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遗赠扶养协议主要是关于财产的赠与和扶养义务的约定。意定监护的设立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味着在存在意定监护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四、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意义
1、对于个人而言,意定监护制度可以帮助成年人在健康状况不佳、失去自我判断能力时保持自主选择权和尊严。事先制定的意定监护书中可以写清楚自己愿意接受的医疗手段、决定自己人生终局的方式、如何处理财产等,从而避免了在疾病或意外事件发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2、意定监护制度也为医务人员和家属等相关人员提供了指导和保障。医务人员可以根据患者的意愿进行治疗,其处理决策也不会遭受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家属也不会因为对于患者治疗方针存在不同看法而发生争议。
3、意定监护制度的推行和完善,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启示。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许多社会化问题,如个体的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通过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也可以规范医疗行为和提高医疗水平,维护医疗领域的良好秩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结语】
多年前,琼瑶写给子女的公开信中说“我生怕到了时候,你们对我的爱成为我【自然死亡】最大的阻力。不论面对什么压力,都不能勉强留住我的躯体,让我变成【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卧床老人。那样,你们才是大不孝!”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究竟什么样的离去才能称之为有尊严?在不可治愈的疾病晚期,用外力延续着所谓的生命是否就是有尊严?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自己究竟能不能决定如何离去?自己是否有自主权?是否有善终权?可以说,遗嘱解决的是身后事,是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意定监护解决的是生前事,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你的监护人按照你生前意愿确定医疗方案、进行财产处分。未雨绸缪,早做规划,早签订生前遗嘱或意定监护协议,方能避免家庭纷争的发生。
法律理应让人活得更有尊严。通过意定监护自主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更是自由和尊严应有的定义。
作者: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