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律师代理的商标行政确权案件成功获得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认定

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8日 8:47:58

近日,康桥律师代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撤销,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同时认定第07类第4788563号引证商标在“装载机、挖掘机”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程度。

 

第07类第4788563号引证商标

 

康桥高级合伙人秦鹏系本项目负责人,与律师张凯媛、杨萌组成律师团队,作为柳工股份本次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认定案件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并成功助力柳工股份获得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认定,有力保障上市公司核心品牌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其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

 

针对具体案件中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目前司法实务界掌握的“标准”日益严苛,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提出“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部门无需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本案中,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关于诉争商标的“恶意”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应给与重点考量的代理意见,合理划分了“跨类”保护的范围边界,纠正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驰名商标保护认定中机械适用“按需认定”原则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