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吸收合并的路径分析
更新时间: 2024年12月4日 9:24:17
内容摘要:尽管子公司逆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案例在公司合并中并不常见,但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实际操作来看,这种交易都具备充分的应用条件和适宜的应用场景。因此,这种交易模式在资本市场中的活跃度正在逐年上升。实际上,子公司对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不仅在路径上是可行的,而且已经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尤其是在上市公司或准备上市的公司中。
本文通过分析反向吸收合并的成功案例,探讨其实施路径。随着时间的发展,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模式已经从最初的直接换股——即母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母公司股份直接兑换为母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变为当前更为常见的做法:上市公司向母公司股东定向发行新股,并注销母公司原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尽管操作方式有所变化,但其核心仍然是通过股份交换来完成合并,整体交易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关键词:反向吸收合并 成功案例 合并流程 注意事项
引言
所谓“反向吸收合并”,是指子公司通过股份交换的方式合并其母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的并购重组手段。在这种交易中,子公司和母公司通过换股,使得原本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股东转换为直接持有子公司股份,从而使得母公司解除对子公司的持股并最终注销,子公司则吸收合并母公司并继续存在。虽然传统观点认为母公司是子公司存在的基础,但实际上,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操作不仅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已经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一、反向吸并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的法律框架。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提供了合并分立的具体操作指南。
(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三)支持公司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四)支持公司同时办理重组登记。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其中,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衔接。需要层级衔接的,上级登记机关要主动协调;需要区域衔接的,先收到有关咨询、申请的登记机关要主动协调。
(五)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六)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七)支持分公司办理隶属关系变更。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八)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九)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并按照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反向吸并的有利之处
在对比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进行重组与上市公司常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时,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法人层级,优化股权结构
相比于股权转让和清算注销这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有一个显著的优势: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虽然被合并的公司会被注销,但其业务运营、员工团队、资产和负债都会转移到合并后的公司。这种做法不仅能够保留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人才资源,有助于拓宽产业链,增强竞争力,还能有效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
此外,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可以使得股东直接持有新上市公司的股权或直接持有资产,实现资产的上市流通。这一过程也有助于梳理和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已有多个成功案例,如双汇发展吸收合并双汇集团、江南嘉捷吸收合并江南集团、东软股份吸收合并东软集团等,这些案例均体现了上述优势。
在现有的监管限制下,吸收合并允许子公司承接母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而发行购买的方式暂时无法实现。
(二)实现借壳上市和债务转移
1.资产负债的全面承接:在吸收合并中,吸并方需要承继被吸并方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相关权益。这意味着,合并后,原本属于母公司的一切资产和负债都转移到子公司名下。
2.现金流和资产匹配:通过合理的方案设计和利益交换,吸收合并可以实现现金流和资产的匹配,这对于企业的财务健康和运营效率至关重要。
3.反向借壳上市:“买壳+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借壳”的并用方式,可以在实现借壳上市的同时,将买壳方的全部债务(包括因买壳而产生的债务)转移至上市公司,而买壳的高成本也由上市公司分担。
4.利益补偿:上市公司原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股价表现获得利益补偿,这种安排对于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吸收合并的特点在于其能够全面承接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并通过精心设计的方案实现财务和运营上的优化,同时在监管框架内实现债务的有效转移和股东利益的平衡,优化资本结构。
(三)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通过现金选择权保护中小投资者
现金选择权是一种在上市公司进行合并、收购、分立等重大事项时提供给股东的权利,允许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确定的价格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这一机制的设置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护并购重组事件中相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他们提供一个适当的退出机制;二是提高并购重组的实施效率,确保公司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在发行购买资产方案中,上市公司发行价及交易对价是平衡交易双方利益的传统要素,而在吸收合并方案中,除了这些要素外,还可以额外考虑为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安排,以此来平衡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这种方式,即使股东对并购重组持反对意见,也可以通过行使现金选择权来实现股份的变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投资利益。
(四)减少关联交易,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吸收合并可以减少关联交易和消除同业竞争,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通过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可以在不增加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前提下,进行资源整合和结构优化,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独立性。
吸收合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一种能够显著提升其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组方式。通过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提供坚实的基础。
吸收合并作为一种重组方式,不仅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还能够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增强公司的独立性和市场竞争力。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除了增值税之外,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财务负担,促进企业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率。
(六)保留特殊经营许可资质
在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部分特殊经营许可资质可以直接变更至吸收方的名下。这意味着吸收方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这些资质,无需经过复杂的重新申请流程。吸收合并不仅是一种企业重组的有效方式,而且在保留特殊经营许可资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这有助于企业在合并后快速继续其业务活动,而无需等待新的资质申请和审批过程。
三、反向吸并的成功案例
(一)双汇发展(000895,上市时间:2015年6月22日)
2019年1月25日,双汇发展宣布了一项重大的公司重组计划,即通过向其控股股东双汇集团的唯一股东罗特克斯发行股份的方式,对双汇集团进行吸收合并。这次吸收合并的核心内容如下:
1.交易方式:双汇发展作为吸收合并方,双汇集团作为被吸收合并方。交易完成后,双汇发展将继续存在,并继承双汇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合同以及其他所有权利和义务。
2.股权变更:双汇集团将注销其法人资格,其持有的双汇发展股份也将被注销。罗特克斯将由此成为双汇发展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增至73.41%。
3.交易价值:双汇集团100%股权的预估值为401.6670亿元。双汇发展计划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这笔交易,发行价格为每股20.34元,总计发行19.75亿股A股股份。
这次吸收合并不仅简化了双汇发展的股权结构,还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其肉业主业,并优化治理结构。通过这次重组,双汇发展能够更好地避免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从而提高公司运营的独立性和效率。
(二)江南嘉捷(601313,上市时间:2012年1月,IPO前重组)
1.股东关系:江南集团是江南嘉捷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7%,而江南集团和江南嘉捷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金祖铭和金志峰父子,这表明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2.江南集团的资产:除了持有江南嘉捷的股份外,江南集团还拥有祥达压铸72%的股份、江南研究院100%的股份、园区赛特数控75%的股份以及苏州赛特数控16.5%的股份。
3.合并目的:为了加强江南嘉捷的资产完整性并减少潜在的关联交易风险,江南嘉捷决定吸收合并江南集团,整合其全部资产、业务和人员。
4.评估与换股:根据评估报告,江南嘉捷的每股净资产值为3.01元。江南集团则决定使用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8,040万元,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也为3.01元。基于这一评估,江南嘉捷与江南集团达成了换股协议,江南集团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江南集团股权换取江南嘉捷的股份,换股比例为1:1。
5.股份调整:在换股过程中,江南集团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全部江南集团权益换取了江南嘉捷8,040万股股份,同时江南集团原本持有的江南嘉捷3,240万股股份在合并中被注销。
6.合并结果:合并完成后,江南嘉捷继续存在,继承了江南集团的所有资产(包括对外投资的公司)、业务和人员,而江南集团则注销了法人资格。
这次吸收合并有助于江南嘉捷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并减少关联交易,从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华达科技(603358,上市时间:2017年1月,IPO前重组)
为了消除关联交易和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江苏华德(华达有限的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于2013年3月决定由华达有限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对江苏华德进行重组。
1.合并前的股权结构:在吸收合并之前,华达有限(华达科技的前身)是江苏华德的全资子公司,而江苏华德则由五名自然人股东持股。
2.合并方案:根据合并方案,华达有限将吸收合并江苏华德,并继承其业务、人员和债权债务等。
3.股权转换:合并完成后,原江苏华德的五名自然人股东将按照他们持有的江苏华德股权比例转换为持有华达有限的股权。华达有限继续存续,而江苏华德则被注销。
4.换股比例:由于华达有限在吸收合并时是江苏华德的全资子公司,此次合并不涉及换股比例问题。
5.法律障碍的解决:此次吸收合并还解决了华达有限在股份改制时只有一名发起人的法律障碍。
通过这次吸收合并,华达有限不仅简化了公司结构,还增强了公司的独立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东软股份(600718,上市后重组以实现整体上市,2008年1月)
东软股份于1996年6月上市,当时东软集团持有东软股份50.30%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
1.合并方案: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减少关联交易和潜在的同业竞争,东软股份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了东软集团。这次合并有助于整合双方的资源、技术、产品和管理优势,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与质量,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
2.换股比例: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东软集团股东的出资按照一定的换股比例转换为东软股份的股份。具体来说,东软股份的换股价格为24.49元,换股比例为1:3.5,而东软集团的换股价格为7.00元,即东软集团每3.5元出资额转换为1股东软股份的股票。这些转换后的股份为限售流通A股,自股份变动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现金选择权:为了保护非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还赋予了他们现金选择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宝钢集团支付现金对价,并相应转让给宝钢集团。
4.合并结果:合并完成后,东软集团注销了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并入东软股份,东软股份依法存续。原东软集团的股东,包括阿尔派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等七位外资股东,转变为东软股份的股东,外资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占东软股份总股本的28.61%,使得东软股份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这标志着公司在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上的重大转变。
这次合并不仅加强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也实现了东软集团的整体上市,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汇鸿集团(600981,实现整体上市)
汇鸿集团整体上市前是汇鸿股份的股东。2015年1月21日,汇鸿股份采取了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向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汇鸿集团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了汇鸿集团100%的股权。这一步骤标志着汇鸿集团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正式整合上市。
1.合并方式:汇鸿股份通过股份换股的方式,完成了对汇鸿集团的100%股权的吸收合并。
2.合并结果:这次合并使得汇鸿集团的资产和业务得以整体上市,增强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资本运作能力。
3.公司更名:吸收合并完成后,汇鸿股份更名为汇鸿集团,以反映公司结构和业务的新变化。
4.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合并过程中,汇鸿集团的股东结构经过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可能涉及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多元化股权结构。
通过这次吸收合并,汇鸿集团不仅实现了资产和业务的整体上市,还可能通过引入多元化的股东结构,增强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市场活力。
(六)万华化学(600309,发行股份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了其控股股东万华化工,这一过程涉及向万华化工的五名股东——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发行股份。
1.交易双方:万华化学作为吸收合并方,万华化工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参与了此次交易。
2.交易结果:交易完成后,万华化学作为存续方,继承了万华化工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所有权利与义务。万华化工随后注销了法人资格,其持有的万华化学股份也被注销,而万华化工的股东则转变为万华化学的股东。
3.股东转变:万华化工的股东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在合并后成为万华化学的股东,其中国丰投资成为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1.59%。
4.实际控制人:尽管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万华化学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烟台市国资委,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因此这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交易影响:这次吸收合并有助于万华化学扩大其业务范围,特别是在聚氨酯产业、石化产业、精细化学品及新材料产业三大板块,进一步加强其在全球MDI生产领域的领导地位。
6.业绩承诺:本次交易还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未来的业绩预期。
通过这次吸收合并,万华化学不仅解决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而且通过整合资源,提升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地位。
(七)云南白药(000538,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实施了对控股股东白药控股的吸收合并,涉及向白药控股的三家股东——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鱼跃”)发行股份。
1.交易双方:云南白药作为吸收合并方,而白药控股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参与了此次交易。
2.交易完成结果:交易完成后,云南白药将继续存在并继承白药控股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以及其他所有权利和义务。白药控股将随后注销其法人资格,其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也将被注销。
3.股东变化:随着白药控股的注销,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江苏鱼跃将直接成为云南白药的股东,从而简化了公司的股权结构。
4.股权结构优化:此次吸收合并有助于优化云南白药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减少管理层级,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5.消除同业竞争:通过吸收合并,云南白药能够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和潜在的同业竞争,提升公司的独立运营能力。
6.股东权益保护:合并过程中,云南白药也考虑到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这次吸收合并,云南白药不仅能够整合资源,提升运营效率,还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展现出更加清晰和集中的股权结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反向吸并的流程
根据《公司法》《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主要程序如下:
1.内部决议和公告。交易双方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作出内部决议(如交易一方为上市公司的,应予以公告);
2.审计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交易双方进行审计、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确定换股比例及吸收合并的具体方案;
3.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交易双方就本次吸收合并具体方案进行内部决议并签署《吸收合并协议》;
4.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本次交易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应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或核准;
5.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根据相关规定,如子公司由于持有某行政资质或经营某项目,其股权变动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本次交易应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6.刊登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交易双方刊登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7.获得证监会核准。如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权益变更的,本次交易应获得证监会核准;
8.实施换股,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交易双方实施换股,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如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应刊登股份变动公告;
9.办理验资手续(非必需)。子公司可办理验资手续(非必需);
10.母公司注销。完成合并后,母公司将被注销;
11.完成外商投资备案程序(如涉及)。如本次交易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或新设的,本次交易完成后应进行外商投资备案程序;
12.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其他必要程序。
吸收合并前股权结构:
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股权结构:
五、反向吸并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注册资本的确定
根据《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之和。若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在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总额时,应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额。
(二)吸收合并文件要求
《意见》附件对吸收合并交易中涉及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包括吸收合并协议、公告内容等关键文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拟IPO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特别考虑
IPO项目中,对于拟IPO公司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情况,即便母公司在吸收合并后被注销,证监会仍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发行人的标准披露母公司的历史沿革。需要特别关注的包括合并后的财务数据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下合并后的运营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以及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问题。
上市公司参与吸收合并交易时,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提供现金选择权,确保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四)异议股东回购权
如果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双方股东中存在对拟进行的反向吸收合并交易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则反向吸收合并交易可以触发异议股东的相应利益保护机制。在设计反向吸收合并交易时,交易方需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提早做出应对措施。
(五)资质证照注销和变更
如果母公司拥有相关的资质证照,在反向吸收合并后,子公司仍然需要该等资质证照,则需要关注相关资质证照对持有主体的股东要求、申请条件及变更流程,总体评估反向吸收合并完成后,子公司是否可以继续持有或重新申请该等资质证照。
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司集团内部,吸收合并可以是双向的,既可以是母公司合并子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合并母公司,后者通过换股实现。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操作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的案例和程序,这些案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实践指导。相比于上市公司传统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重组方式带来了一些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优化股权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这种重组方式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选择,使得公司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重组路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提升整体价值。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更灵活地调整其组织结构,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股东创造了更大的价值。
作者: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