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疑似中国电科员工微信怒怼领导事件 涉及的劳动法领域问题解析

更新时间: 2023年4月8日 5:54:00

引  言

 
2023年4月4日晚,网络流传的一段聊天记录刷爆网络,起因为中国电科(CETC)成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的一名员工因领导安排清明加班在微信工作群中怒怼领导,并引发该公司同部门员工不满,纷纷提出辞职。舆情发酵后,中国电科表示,网传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四川省总工会表示已第一时间启动工作程序,积极跟进协调处置,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文针对员工微信怒怼领导事件涉及的劳动法领域问题予以解析。
 
(图片为网络流传的疑似伪造的聊天记录截屏)
 
1、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加班是否具有单方决定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故对于安排劳动者加班,通常情况下应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为前提,劳动者不同意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加班(特殊情形除外),否则属于侵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具有单方决定权,不得强迫或变相劳动者加班。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则可以单方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受法定加班时长的限制。此次网络事件中,如用单位部门领导在无以上特殊情形下强制安排劳动者清明节加班,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及强制加班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除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加班费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则可能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后果。
 
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该加班费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即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用人单位构成证明妨碍,应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确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如未足额及时支付加班费等,且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作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可即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外,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对。
 
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使单方终了权利,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应做到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完备,履行了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劳动者权益,已向员工公示、告知。且劳动者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如辱骂领导可予以开除,用人单位在固定劳动者违纪事实,依法向其送达解除通知且征求工会意见可实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月6日晚事件迎来反转,有关媒体报道网传中的员工为四川德阳经开区某科技公司员工,与中国电科并无关系。中国电科表示,网上有关“中国电科陈某某”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网上出现的任免文件为伪造,相关单位已报案。无论此次事件进展结果如何,我们呼吁各方都应以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底色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反促企业合规健康发展,积极化解劳资矛盾,寻求破题关键,对此我们给予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以下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企业内部合规治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员工职业素养,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用人单位应避免陷入竭劳动者超时工作之泽,以渔企业短暂利益的误区,应当探索、完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备清晰的规章制度,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共赢的企业精神和价值观。
 
其次,劳动者应在就业之处应谨慎选择及了解单位的企业文化、价值理念、制度规范、保障待遇等,入岗后应做到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注重自身职业技能的提高。
 
再次,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之后的困难和挑战,各行业不可避免的面临经营、运行方面的各类问题和困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重视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及时调整和有效平衡,以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积极心态高效沟通,做到及时减损,理性应对。

作者: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