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的设计方案及工具(一) 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

更新时间: 2023年3月25日 3:02:00

1、前言
 
公司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发明,它在赋予股东以有限责任的同时,拟制化的赋予了公司以独立的法人人格。自从滥觞于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开始,这一制度就改变了人类的整个经济史。有限责任催生了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这就是公司自创立以来在世界经济舞台上获得了举足轻重之地位的根本原因。
 
当然,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是一个完美无缺的存在,时至今日,假借公司之名逃避债务或税收,损人利已的新闻也不绝于耳。在公司治理模式走向现代化的当今,自然人直接控股、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等要素所有者形式并存,均已成为公司治理模式的常态,无论采取的是同股同权,亦或是同股不同权,其实都是公司股东基于将所有权转化为对公司的控制权,以期实现对公司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等事项之决策权而设立的。
 
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权架构模式的选择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法律对此不应做强制性规定。面对此种情形,对于大时代中的创业者来说,应当如何选择公司的治理模式?通过怎样的股权架构模式才能不仅安享有限责任制度的庇佑和保护,而且还能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才能既避免公司的法人格被否认,又能始终将公司控制权合理把控在可控范围内?是根据自发的认知选择自然人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甚至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等方式?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风险何在?利弊几许?一直以来,这些问题屡屡成为困扰企业家特别是公司初创期业主的“阿喀琉斯之踵”。法谚有云:“法律未经解释不能适用”,今天我们就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启公司控制权设计方案及工具的司法适用之旅。
 
2、自然人持股概述
 
(一)何谓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即各股东直接按照出资额的多少,获得相应的持股比例,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全部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加,合计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在这种类型的股权架构设计中,不存在持股的中间企业,股权结构清晰明了。
 
(二)搭建自然人持股结构需要注意的问题
 
搭建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要充分考量各股东投入要素的类型,以及在不同发展时期可以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不宜仅将股东出资量的多寡,作为考量股东贡献的唯一因素,从而简化确定股权比例的评估过程。
 
二是要充分尊重并理解股东特别是原始股东(创始团队的核心成员)的意图,在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之间,要始终将保护股东利益作为不可动摇的底线与基础。在公司治理模式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创始团队在各个时期对于公司的控制权的掌握,应理性避免随着公司的发展,创始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后,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风险。
 
三是要避免均分股权或设置其他容易陷入公司僵局的股权比例等问题。
 
3、自然人直接持股结构的利弊分析
 
(一)优势:
 
根据我们对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等公司治理模式的摸索实践,发现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结构具有以下优势与不足:
 
1. 便于操作,普遍适用。从股权设计方案层面来看,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结构,确实存在便于理解、便于操作等优势,因此,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初期,大多将套用公司章程模版,采用根据出资额多寡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结构作为公司最初的股权分配模式。
 
2. 税负明确,且存在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差异。自然人直接持股,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还是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涉及股权或股份转让的,均可依据有效纳税规则计算出应负担的税费,并因为相对来说,税负明确,因此,在现有纳税规则中寻求最优纳税方案也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与合伙企业纳税地为企业经营地,有限公司纳税地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所在地相比,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由于存在地区招商政策与税款财政返还比例的不同,自然人持股可以根据各地的财政返还力度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资金账户开设的证券营业厅,以降低实际税负。
 
3. 便于套现,有利于拟定上市后套现的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想上市后把股票出售套现,则可以考虑自然人直接持股,因为此种情况下自然人直接持股税负为20%,且不论是转让限售股还是转让非限售股都是免征增值税的。综合计算,自然人直接持股明显低于通过有限公司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的税负。
 
(二)劣势与缺陷:
 
1. 不利于风险隔离。公司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发明,它赋予了公司以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以有限责任。这些制度安排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行为逐渐增多,因此,依据权利不得滥用的原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尤其是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公司中,公司的有限责任被穿透,人格否认制度被适用的情况,呈日渐上升的趋势。
 
2. 集团化运营过程中缺乏资金池。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控制人往往根据朴素的发展路径设计以及税收筹划展望,用自己甚或家人的自然人身份,注册并实际控制了N家自然人直接控股的公司,按照公司实控人的设想,多家自然人直接控股的公司,不仅注册方便,能够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优惠,甚至还能够在银行贷款时,互相作为担保主体存在,这样的设计不可谓不方便实用。然而,随着税收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金税四期、五期的出台和施行,企业财务台账逐渐健全完善,跨企业之间的资金定向流动,收到税收监管机关的关注和管控,上述类型企业家发现,在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不仅愈来愈不方便,而且,即使能够使用彼此的资金,但是也会产生不菲的费用,这样的状况,使得业主对于集团化运营的资金池的需求,呼之欲出。
 
3. 增加了税收风险,加大了公司上市难度。第一种情况,如果公司预备上市而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自然人直接持股结构下的自然人股东将会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因为净资产折股,将未分配利润以及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要承担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而由于此时股东并未取得现金收入,却要缴纳一大笔个人所得税,大大增加大公司上市的困难度。
 
第二种情况,即使公司不打算上市,也暂时不具备增资扩股的需要,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20%。且自然人持股企业在注销时,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都是独立计算的,所以自然人持股企业在注销时,自然人无法抵税和退税,只能自己承担浪费的费用。
 
4.股权比例易出现意外波动,公司控制权飘摇不定。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结构中,如果没有经过特别设置和架构,当公司出现对外融资需求时,特别是经过多轮融资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极易被稀释,随着表决权比例的降低,会对股东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会因此影响到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定性。
 
5.容易陷入股东僵局。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结构中,如果采取了套用公司章程模版的方式,而并未经过专业分析、规划与设定,则会出现同股同权,一旦因股权比例设定不尽合理,当产生股东争议时,则公司治理极限陷入僵局,甚至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直接导致公司崩盘。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结构,除去初创期股权单一且考虑税收洼地政策、股东套现等极少数情况,通常都会对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产生不良的影响。但是,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架构模式仍然是公司设立初期的首选模式。因此,在此种模式下,更应当充分考量各个股东在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的各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需要运用专业的股权架构模式,特别是要科学设定合理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从制约和激励人性的角度出发,为公司治理模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在公司初创期的章程设定时,一定要预留出公司治理模式的持续改造和升级的空间,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公司治理模式的不断调整从而不断补强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短板。因此,我们建议,要充分重视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重要性,在企业初创期,是股权架构设计、公司章程制定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规则奠基和创立的阶段,对于股东和公司来说,这也是确立各自利益分配比例、确立议事规则的重要时期。即使是自然人直接控股的股权架构,也并非是简单套用模版就能够解决的,而是一项势在必行、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做好股权架构,不仅能够预防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更是能够为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消除股东获利、公司发展的后顾之忧,让合伙人能够专心专注于事业发展本身,反之,一个没有经过风险评估、专业设计,缺乏法律逻辑的股权架构,一份没有经过充分调研、专业审核的协议或章程,都有可能成为股东之间彼此掣肘、陷入僵局的发端。
 
一个良好的股权架构能够在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激励和调动全体合伙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得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实现动态平衡、协调发展,从而取得共同进步,一起创造和分享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成果。
 
可以说没有公司制度,就不会有市场经济,更不会有世界范围的分工合作和经济的全球化。在公司治理问题受到如此普遍的关注和研究的今天,我们注意到,唯有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合理架构,才能有效避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进而才能改进市场经济的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因为只有各个生产要素之间的信任度提高到一个足以完成公平交易的程度,才能有效促进生产要素之间的充分流转与交易,才能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和实现全球化的深度合作与经济发展。

作者:关宁宁、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