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谈 | ​张巧良代表:推行行政合规轻罚免罚试点建设

更新时间: 2023年3月12日 2:15:00

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张巧良
 
关于推行行政合规轻罚免罚试点建设的建议
张巧良
 
企业合规可以分为行政合规、刑事合规和反制裁合规。行政合规,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的企业,以企业合规换取行政机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律制度。行政合规在我国有内在需求。首先,在处罚效果上,就产生的不利影响看,企业行政处罚也并不必然弱于刑事制裁。行政机关能够施加的行政处罚轻则罚款,影响企业经济利益,有的巨额罚款对企业也是重大负担,重则诸如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手段,对于企业来说是重大打击甚至灭顶之灾,直接决定企业是否能够继续生存。其次,在可持续合规经营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减轻或者免除企业应当承受的处罚,避免企业在承担行政责任后无力经营或者无法经营,造成企业、员工和社会多方损失的后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再次,有效的合规建设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刚性需求与核心优势,将轻罚或者免罚作为奖励条件,可以激发违法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积极性,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违法预防体系,增强企业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我国尚未建立行政合规制度体系,行政监管法律规范没有普遍确立行政合规的激励机制,未将行政合规作为对企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由。在实践中,行政合规呈散发状态,国家和地方对行政合规重视程度不够,更与当下由检察机关牵头的刑事合规相差甚远。
鉴于此,建议:
一是参考刑事合规的做法,积极推行行政合规不处罚制度的试点。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结合“首违不罚”、行政执法和解等政策,构建行政合规减轻处罚和免于处罚机制。在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引导涉案企业主动进行合规整改,对认定完成合规整改的市场主体,给予不罚免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二是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在体制建设上,借鉴刑事合规工作机制,由类似最高人民检察院之类的中央部门统一领导,因司法部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故可以由司法部牵头组织展开试点工作,自上而下地推进行政合规制度设计,避免多头行政合规的部门化问题。
三是甄选合规对象,确定合规范围。在合规范围的确定上,以专项合规为重,避免全领域合规。可优先选择以下三类:行政违法高发领域如证券、税务等领域;重点监控、处罚较重领域如生态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领域;新型领域和陌生领域,如反垄断等领域。
四是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未来行政合规的建设中,充分吸收刑事合规经验,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权力职责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