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谈 | ​张巧良代表:优化前科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 2023年3月13日 2:28:00

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张巧良
 
关于优化前科管理制度的建议
 
张巧良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刑事司法是法治建设、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新需求新期待,尽可能转化社会对立面,减少刑罚的负面效果,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实际感受,夯实社会稳定的民心基础。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犯罪记录意见》),通过要求一般群众在入伍、就业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方式,反向落实前科报告制度,同时,《犯罪记录意见》还将入学也纳入到了需要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范围之中,扩大了前科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
 
前科制度通过记载和标识犯罪人身份,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和社会保护功能,但前科制度将曾经犯罪的人贴上标签,打入另册,导致前科人员求学难、就业难、生存难,后代受株连、人际交往受排斥,很难重新融入社会,滋生了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刑法“严而不厉”的优化趋势相冲突,其负面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建议:
 
第一,建立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尚未建立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议将“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的宣告刑作为分界成年人犯罪轻罪的标准。将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实施的犯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多次犯罪或者构成累犯的除外。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犯罪记录封存之后重新犯罪的,原封存记录自动解封。
第二,限缩前科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等的恶性犯罪人员实行全面的前科报告制度,以起到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对于职业领域犯罪以及大部分轻罪等,将其规制范围缩小至前科记录会影响职业稳定和安全的特殊岗位,更符合公平正义。
 
第三,限制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范围。对于被封存的、无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犯罪记录,受理机关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对于未被封存的、无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犯罪记录,受理机关在出具的《查询告知函》中可以不直接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但应载明查询对象无涉及从业禁止的犯罪记录,不应将无关从业禁止的犯罪记录信息载于《查询告知函》中。
 
第四,清除前科制度中的株连规定。株连规定作为前科效应的负面影响之一,对前科人员的家庭产生了超越刑罚本身的沉重负面影响。即使所犯之罪为轻罪,也可能断送其配偶、子女的前途。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已经封存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并非本人造成的责任和后果,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