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网”被市监总局立案调查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考量

更新时间: 2022年5月16日 8:52:03

引言: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反垄断民事案件整体数量较少,行政机关提起反垄断审查并实施处罚的情况仍是法律实施的主流。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无论通过何种原因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或称“垄断地位”都是合法的,也具备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反滥用“垄断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而不是要反“垄断地位”本身。
 
关键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导致排除、限制竞争
 
2022年5月13日16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5月13日16点36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微信①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的署名文章《维护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其中提及:根据分析,基本可以认定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综合各方面信息,知网与大量期刊、高校签订独家协议,限制它们与其他第三方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平台合作,锁定上游优质学术资源,人为制造知识流动壁垒,使其他竞争者难以与其开展公平竞争,影响知识的分享和传播。同时,知网通过低价收录、高价出售的方式获取超高利润,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多年大幅提高数据库价格,增加了用户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知网的上述行为破坏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妨碍了学术文献传播和知识分享,损害了知识创新的生态环境,背离了建设“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初心,引发了全国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图书界的极大忧虑。
 
2022年5月13日16时40分,知网发布公告称:“今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我们坚决支持,全力配合”。
 
无独有偶,早在2018年12月19日,北京海淀法院针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知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知网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知网不服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11月,北京高院再审裁定认定知网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进而驳回了知网的再审申请。202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著作权侵权,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知网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侵权认定。2021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提交的“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起诉状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正式受理。
 
上述种种对知网的“发难”,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维护个人文章版权价值;到中科院认为,知网提供的文献下载服务价格不合理的合同纠纷;逐渐升级为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调查,矛头直指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通常而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探讨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分析其构成,下面结合上述步骤对主要判决观点加以分析综述。
 
1相关市场的界定
 
界定相关市场 (Relevant Market), 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 亦是重要的反垄断执法及司法程序, 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主要有定性分析法(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两种。定性分析法,一般的思维逻辑是从需求者角度出发,发现市场里存在的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与被诉垄断商品有较高相似性的“最有可能具有紧密替代性关系”的其他商品,可以作为判定相关市场范围界定的逻辑起点,如果发现选择之商品不具替代性,则根据“举重以明轻”的一般逻辑原则,就可不再寻找其他特性相类似的替代商品,相关市场的范围即可确定。
 
在“奇虎诉腾讯”案②中,最高院指出,“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辅之以经营者角度的供给替代分析。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定性分析通常是相关市场界定的起点。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时,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在“金碧大世界诉音集协”案③ 中,最高院指出,“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界定,通常首先从被诉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发,进而考察最有可能具有紧密替代性关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如果具有较高的替代性,则将后者与前者纳入同一个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并继续扩大分析范围,直至被考察对象之间不存在这种具有较高替代性关系为止,以此作为案件涉及的最终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虽然市场份额因素在传统商品领域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决定支配地位的恰恰是“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而市场份额仅仅是控制市场的结果和表征之一。通常关注以下因素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的基本状况和特征,如替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竞争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征、可替代商品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弹性。二是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壁垒。三是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即控制市场的能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79号指导案例④中,为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指引,“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要素进行判断”。在“广州南沙加洲红酒吧诉音集协”案⑤中,关于音集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法院认为,“首先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得出:在上述确定的相关市场中,即中国大陆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音集协目前是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即使另行审批成立其他集体管理组织,其业务范围也不会与音集协出现交叉或重合,认定了音集协其业务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即集体管理是其特有的业务范围。接着,法院指出相对于单独的著作权人,即一种“小权力人”,集体管理组织在海量作品使用许可的授权中具有明显优势,即在批量授权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而这也让其获得授权管理的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具有明显的数量和规模优势,在KTV经营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法院认定音集协在此类案件的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
 
确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虽然仍应以“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为必要要件,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垄断定价、掠夺定价、拒绝交易等,其本身就是影响市场竞争的情节较严重、性质较恶劣的行为,足以推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从行为的违法性角度,如能在司法中证明具有支配地位的市场经营者在相关同一市场中有上述行为发生,即可认定为滥用行为。除非被告有“合理理由”进行抗辩,反证其行为不足以认定为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否则即认定为滥用。
 
在“韩泰轮胎案”⑥中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终仍取决于被诉行为的竞争效果。同时,是否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排斥其他经营者进市场,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进而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断,这些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在“广州乐麦迪诉音集协”案⑦中,最高院指出,“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反垄断法规制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结语: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当前,各类垄断行为对于市场的分割作用是阻碍掣肘我国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沉疴旧疾。打破垄断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则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深层逻辑。
 
注释:
①时建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维护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
https://mp.weixin.qq.com/s/8cCLtOGfKe1vwU3QhoVAAg
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③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19号民事判决书
④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
⑤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
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
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

撰稿人: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