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案例 | 2020年度典型知产案件

更新时间: 2021年4月28日 1:52:14

知识产权是康桥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康桥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所办理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业务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保护等专业知识产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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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权无效类案件
由高泽传、韩苗苗律师代理的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国家知识产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一案【一审案号(2018)京73行初4301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35号】一审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以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撤诉获得胜诉。法院认为,对并未作出相应无效决定的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因该权利修改未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而不能被认定为已经作出修改。
 
由杜勇、李珣律师代理的烟台宝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赵子良、邵景秀与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鲁02知民初46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97号】在青岛中院一审驳回原告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起诉,二审最高院知产庭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法院认为:专利权属纠纷要厘清被告是否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本案在厘清与认定职务发明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对于正确界定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平衡员工非职务发明创作的积极性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由韩苗苗律师代理薛某提起的专利名称为一种机械树球挖掘铲装置、专利号为201520052783.8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委内编号为第5W118701号】,该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侵权诉讼因专利权全部无效而被驳回起诉,权利人对驳回起诉裁定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驳回起诉裁定【(2020)最高法知民终1390号】。法院认为: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原审驳回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由高泽传律师代理山东金邦机械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名称为油田污泥油水渣分离机、专利号为201821682714.5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委内编号为第5W120686号】。本案中决定要点认为,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商标侵权诉讼类案件
由秦鹏律师代理的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诉烟台斗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020)鲁民终567号】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胜诉判决,目前本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本案判决认为:烟台斗财公司在被诉侵权挖掘机上还同时使用“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中文名称,斗财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斗山公司知名度和商誉的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被诉侵权挖掘机是斗山公司的商品或者与斗山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误认,故斗财公司擅自使用“DoosanInfracoreCo,Ltd”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该被诉侵权行为。该案对于商标、企业名称及相互之间的近似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由秦鹏、谢同琳律师代理的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中国少年先锋队山东省工作委员会(简称少工委)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2020)鲁民终2934号】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胜诉判决,目前本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本案判决认为:“少年军校”指明了服务的对象为少年,服务的内容为具有军事培训性质的夏令营,作为公益事业单位,省青少年宫主办的“齐鲁少年军校”夏令营活动的培训对象是山东省部分地市的中小学生,培训内容是短期军事训练及文化教育等,与活动名称相符,且该夏令营自1999年开始,活动也远早于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在其举办的夏令营活动中使用“齐鲁少年军校”标识,属于对于服务地域、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的描述性和说明性使用,具有正当性,没有侵害原告的涉案商标权。本案对于厘清商标描述性使用及公益性组织的界限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技术合同诉讼类案件
由韩苗苗、蔡慧华律师代理的时代云英(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诉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案号(2020)鲁01民初263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3号】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胜诉判决,目前本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本案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签署、履行、验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知识产权非诉类案件
由韩苗苗、高泽传律师为浙江某有限公司HFO-1234yf(四氟丙烯)技术自由实施(FTO)检索分析业务。通过技术自由实施(FTO)检索为委托人的HFO-1234yf(四氟丙烯)产品提供了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报告,避免了委托人产品研发中的专利侵权风险。
 
由高泽传律师为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与专利布局”保护企业技术创新业务。员工跳槽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原因,通过为企业搭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与专利布局组合保护技术创新的法律服务,既能帮助企业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的目的,还能通过专利布局和专利侵权诉讼实现打击侵权人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