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广东高院:“诉前调”即使无案号仍为“最先立案” —-通过管辖权异议具体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准确适用

更新时间: 2021年2月2日 12:48:42

      导读:日前,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JF公司,在与RB公司管辖权异议诉讼中,北京高院和广东高院均采纳了本所刘胜元律师、张海涛律师的意见,认定JF公司立案在先,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某中院合并审理。该判例在法院没有编立“诉前调”案号、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实际上在编立案号之前将案件移送调解的事实,认定法院移送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的日期为涉及管辖争议时视为立案的日期,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裁判方向。
      关键词:管辖权 诉前调 

 
      一、案情简介
      JF公司与RB公司订立协议,由JF公司为RB公司提供中介服务,RB公司支付服务费。后,JF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RB公司订立了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合作的具体细节和费用支付等问题。
      RB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无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20年5月7日,JF公司向北京某中院起诉,请求RB公司按照协议支付相应款项。5月8日,该院将案件通过邮寄方式移送某机构调解。5月13日,JF公司接到通知,明确不同意调解,该机构即将案件于5月14日邮寄回北京某中院。该院于7月10日编立案号,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2020年5月21日,广东某中院受理了RB公司起诉JF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请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的案件,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
      JF公司向广东某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该院受理的案件应当移送北京某中院合并审理。但该院认为,两个案件诉讼请求不同,可以分别审理,不属于应当合并的案件,驳回了异议。RB公司同时向北京某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北京案应当移送广东某中院合并审理。
     
      二、两个战场同时拉响警报
      问题严重地摆在面前,一方面,广东案件一审裁定已经送达,管辖权归广东。另一方面,北京案件RB公司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广东合并审理。案件到了广东,必然会增加诉讼成本,造成诸多不便。JF公司慕名找到了康桥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刘胜元、张海涛两位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认为,两场战斗应当同时进行,具体进行了如下工作:
      第一,关于广东案件。根据当事人订立的协议,发生纠纷时,各方均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所以,广东法院在不知道有北京案件情况下,受理案件没有问题。问题是,两个案件虽然诉讼请求不尽相同,但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补充协议,诉讼请求实际上是本诉和反诉关系,两个案件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广东某中院的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故此,着重阐述了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互相对立和吞并,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况,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第二,关于北京案件。北京某中院委托诉讼之前调解的程序,系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做法,当出现本案类似管辖权争议,涉及两个受案法院哪个在先立案的问题的时候,应当按照最高院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行诉前调解先诉管辖的原则。基于此,着重以JF公司起诉在先、北京某中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为由进行了答辩。
 
      三、局势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应对策略。
      北京某中院作出裁定,认定了两个案件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应当合并审理,但认为广东案件立案在先,理由是,由于不能提供“诉前调”案号, JF公司主张的诉前调的时间应当视为立案时间不能成立,应认定该院2020年7月10日立案晚于广东案件2020年5月21日立案,故裁定将北京案件移送广东合并审理。
      形势更加严峻,两个战场的第一次交锋均告失利。
两名律师面对不利的局面,反而更加坚定了信心:毕竟,广东某中院的裁定认定的两个案件可以分别审理的意见,已经被北京某中院的裁定推翻,加上RB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中明确自认两个案件应当合并审理,所以,看似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化了!只需要据理力争,证明JF公司立案在先就足够了。
      于是,确定新的策略:以北京为主战场,提起上诉,强调事实,论证最高院指导意见符合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请求广东高院暂缓处理,或者与北京高院协调处理。请求的依据是民诉法解释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四、是否编立“诉前调”案号,不影响“最先立案的法院”的认定。
      最终,北京高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康桥律师的意见:虽然北京某中院对于北京案件没有编立“诉前调”案号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委托调解的事实的认定。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本就是为了诉调分离,多渠道化解纠纷,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当然不能因为诉前调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根据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后7日内立案,所以,该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委托调解的事实,并不需要“诉前调”案号来证明或者确认,当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时候,委托调解的日期应当视为立案日期,北京案件的立案时间应当认定为5月8日,早于广东案件的5月21日。因此,北京某中院应当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两个案件应当由该院管辖。
      广东高院随后也作出裁定,采纳了康桥律师的意见,将广东案件移送北京某中院审理。
 
      五、本案例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改革方案,相关领导的讲话精神特别是2020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针对《委派调解指导意见》与记者的问答中明确指出:“出现管辖权争议时的处理方法。作出委派调解意味着该法院已经接受案件材料并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该纠纷,案件已经纳入了公权力的受理范围,出于管辖安定的角度考虑,接收案件材料并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同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本案例通过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精确解析和努力,最终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高院的充分认可,北京高院、广东高院作为全国高级法院中的荟萃优秀审判专家型人才最多的省级高院,很好地贯彻执行了最高院诉调分离的指导意见,所做出的两个管辖权民事裁定书,为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院相关领导的讲话精神,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裁判意见。

      作者简介:
 

 
      刘胜元:
      康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桥公司资本部负责人、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协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金融防控委主任、上市公司公司独立董事;荣获北京市律师协会党委2019-2020年度优秀党员;擅长企业上市、挂牌,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激励、企业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清算、企业风险控制及危机管理等法律事务,及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代理,企业家涉刑风险防范。
 
 

      张海涛:

      康桥(北京)律师律师所执业律师。先后在永乐票务(旗下永乐演艺、永乐影业)、微影时代(旗下娱跃影业)等文化传媒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人,在娱乐法行业深耕十余年。主要业务领域有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娱乐法有关诉讼与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