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周巡礼|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体现独创性的延时摄影作品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更新时间: 2020年5月22日 7:38:24
案情简介
原告周立亚系延时摄影人,中国延时摄影联盟会员。《延时北京》系将单个静止的摄影作品串联起来,得到一个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延时北京》由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71个不同的场景组成。原告周立亚于2014年7月11日将该类电作品创作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表在优酷官网,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生成视频链接后,于同日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用户名雷de池)文章中引用了该视频播放链接。2018年6月,原告周立亚在淘宝网站上搜索“北京延时摄影素材”,发现被告申屠晓宁通过网络销售传播包含《延时北京》场景的作品。原告周立亚认为,被告申屠晓宁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被告申屠晓宁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被告申屠晓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淘宝店铺“海创科技多媒体设计素材站”主页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周立亚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淘宝平台的微淘账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内连续三十日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二、被告申屠晓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立亚经济损失7000元。
三、被告申屠晓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立亚律师费950元和时间戳服务费50元。
裁判要旨评析
如果延时摄影具备独创性,则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销售延时摄影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界定了延时摄影作品的属性,有利于鼓励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为公众提供更为新颖、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
另一方面,本案系国内淘宝店铺低价盗卖延时摄影作品第一案,其典型之处在于确立了涉案行为的裁判规则。被告以极低价格出售原告作品,贬损了原告的作品价值,并且主张由于出售价格低没有实际获利。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各个因素,最终没有采纳被告以违法所得确定赔偿的主张,遏制了淘宝低价售卖延时摄影作品的恶劣行为,促进了互联网生态的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