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周巡礼|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体现独创性的延时摄影作品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更新时间: 2020年5月22日 7:38:24

  编者按:
  知识产权是康桥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康桥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所办理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业务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保护等专业知识产权业务。周立亚与申屠晓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由康桥知识产权部秦鹏、张泽曈律师代理,系康桥所代理的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之一。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会,该案入选“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立亚系延时摄影人,中国延时摄影联盟会员。《延时北京》系将单个静止的摄影作品串联起来,得到一个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延时北京》由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71个不同的场景组成。原告周立亚于2014年7月11日将该类电作品创作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表在优酷官网,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生成视频链接后,于同日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用户名雷de池)文章中引用了该视频播放链接。2018年6月,原告周立亚在淘宝网站上搜索“北京延时摄影素材”,发现被告申屠晓宁通过网络销售传播包含《延时北京》场景的作品。原告周立亚认为,被告申屠晓宁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被告申屠晓宁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原告周立亚对涉案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二、被告申屠晓宁在涉案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周立亚享有的何种著作权?三、被告申屠晓宁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立亚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涉案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周立亚提交作为涉案视频素材的照片、作品登记证书、优酷账号登录过程、QQ账号登录过程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周立亚系涉案视频的作者,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
  被告申屠晓宁通过涉案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原告周立亚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被告申屠晓宁通过涉案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购买人付款后通过百度网盘或邮箱获得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被告申屠晓宁侵犯了原告周立亚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被告申屠晓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淘宝店铺“海创科技多媒体设计素材站”主页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周立亚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淘宝平台的微淘账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内连续三十日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二、被告申屠晓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立亚经济损失7000元。
  三、被告申屠晓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立亚律师费950元和时间戳服务费50元。

  裁判要旨评析

  如果延时摄影具备独创性,则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销售延时摄影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界定了延时摄影作品的属性,有利于鼓励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为公众提供更为新颖、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
  另一方面,本案系国内淘宝店铺低价盗卖延时摄影作品第一案,其典型之处在于确立了涉案行为的裁判规则。被告以极低价格出售原告作品,贬损了原告的作品价值,并且主张由于出售价格低没有实际获利。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各个因素,最终没有采纳被告以违法所得确定赔偿的主张,遏制了淘宝低价售卖延时摄影作品的恶劣行为,促进了互联网生态的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