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 2019年7月26日 8:19:15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 激情杀人 缓刑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王某等人一同喝酒,期间王某因前恋爱对象与曾某订婚一事不满双方发生争执。下午2时许,王某伙同他人到曾某所在单位对曾某进行侮辱、殴打,并威胁其家人安全,曾某气愤之下从家中拿来匕首,捅刺王某的颈部和心脏,致使王某当场死亡。

起诉意见:

被告人曾某于2001年10月与鹿某确立恋爱关系。鹿某前男友王某心怀嫉妒,多次对曾某进行殴打、威胁、侮辱和敲诈。2002年1月9日中午曾某为摆脱被害人王某的纠缠,被迫请王某等人吃饭。席间王某故意将手机摔在地上后对曾某进行殴打,并强迫曾某到曾某所在的联通公司为其购买新手机,王某在联通公司继续对曾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并对曾某及其家人的安全进行威胁。此时,曾某产生杀人之恶念,遂借口取钱回家拿一把水果刀。曾某先持刀将被害人王某的头部捅伤,王某摔倒在地后,曾某又持刀猛捅王某颈部数刀。被害人王某因被锐器横断颈部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曾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曾某因长期受被害人迫害而基于激愤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曾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照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曾某长期的、持续的、变本加厉的、手段残忍的殴打、威胁、侮辱和敲诈是导致曾某杀人犯罪的直接原因,被害人王某对案件的发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辩护人从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下列事实对被害人王某行为的恶劣性和主观过错性进行证实和分析。
1.被害人王某骚扰、侮辱、迫害曾某的过程
(1)2001年10月下旬,曾某与鹿某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认识以后不久,王某就对曾某进行敲诈勒索。先是王某让鹿某捎信给曾某,要和曾某谈谈,并只要曾某和鹿某两个人去,而王某却叫了十多个“兄弟”,要曾某掏钱请客,地点是某快餐店。席间,曾某要求王某以后不要打电话骚扰鹿某,王某则要求曾某掏钱请客,曾某将身上仅有的300元钱给了王某。一方面王某答应曾某和鹿某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又威胁曾某“不要耍花”,否则的话就“做掉”曾某全家。
(2)2001年11月中旬,王某及其所谓“兄弟”董某、王某某到曾某单位以曾某本人和曾某家人的人身安全威胁曾某,要曾某为王某处理手机话费,曾某没有答应。
(3)2001年12月12日下午,王某某、董某又来到曾某的单位,到曾某办公室对曾某进行殴打、威胁,并砸坏了曾某办公室的饮水机和其他办公用品,同时告诉曾某,如果曾某再不答应,就找人把曾某做掉。当天晚上,曾某为化解矛盾,花490元请王某、董某、王某某等人吃饭,并给王某付手机话费274元。当天,王某又一次表示,以后不再找曾某的麻烦了。
(4)2002年1月8日下午,王某到曾某办公室,听曾某说他和鹿某准备登记结婚。
(5)2002年1月8日晚9点多,王某又给曾某打电话,要曾某到影剧院去“解释解释”,并威胁说,如果不去,就把曾某全家收拾了。曾某害怕家里出事,就到了影剧院。在影剧院,王某和他的所谓的“兄弟”刘某、杨某、郑某、孙某等人先是对曾某拳打脚踢、并用砖头和橡胶棒对曾某进行殴打。然后王某再次对曾某进行威胁,说曾某如果不“解释清楚”,就把曾某做掉或者把曾某绑到莱芜,说随时可以让曾某消失。并要求曾某在第二天中午12点以前做个解释,如果解释不清,就剁掉曾某的左胳膊和右腿,或者绑到莱芜叫曾某家里拿10万元赎人。在曾某回家的路上,王某又打手机给曾某,威胁曾某不要报案,如果报案,他在里面也可以照样收拾曾某。
(6)2002年1月9日中午,曾某为摆脱王某的纠缠,被迫再次请王某等人吃饭,刘某殴打曾某后要曾某下午拿500元钱。席间王某用手机给鹿某打电话,因话不投机,王某故意将手机摔在地上后对曾某进行殴打,并强迫曾某到联通公司为其购买新手机。在去联通公司的路上,王某继续对曾某进行殴打威胁。
(7)2002年1月9日下午,到联通公司后,王某当着曾某公司同事多人的面,在营业厅对曾某进行侮辱和殴打,不仅对曾某进行拳打脚踢,并且把曾某的头按到柜台上,逼迫曾某为其购买新手机。同时,当着曾某众多同事的面,对曾某及其家人的安全进行威胁。而且这种威胁、殴打和侮辱一直从一楼的营业厅持续到曾某的办公室。随后,曾某被逼无奈,从家中取来刀子将王某杀死。
以上事实,有曾某本人当庭的陈述,并有曾某的女朋友鹿某、曾某的同学吴某、江某、杜某、康某、邱某、刘某、曾某的朋友唐某、安某,还有王某的同伙刘某和孙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这个过程当中,前后时间只有两个月多一点,但有证据证实的王某对曾某的侮辱、殴打、威胁和敲诈就有7次之多。仅王某等人向曾某勒索的钱财,就有1600多元,其间曾某所受到的伤痛和屈辱是难以想象的。
2.关于在被告人曾某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的矛盾
被告人曾某和被害人王某原来素不相识。两人之间的矛盾是因为曾某的女友鹿某以前曾和王某谈过恋爱,后来因为王某不务正业,鹿某和王某结束了恋爱关系并和曾某相恋。王某对此一直心怀嫉妒,因此开始对曾某不断地进行骚扰和迫害。在他们的矛盾当中,曾某一直抱着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从一开始就迫于王某的暴力和无赖行径而一再满足王某的无理要求,为的是能保护自己的家人,保护自己的爱情。曾某一而再、再而三的让步屈服的结果是王某更加变本加厉的迫害。曾某不是没有想到过报警,但在王某明确告诉他报警的结果是自己的家人的人身安全将会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曾某没有报警。法庭调查的过程已经证实了上述事实和情节的客观存在。曾某在案发当天下午包括回到联通公司营业部以后,上楼以前,从来没有产生过要杀死王某的念头。王某的逼迫最终使善良、老实的曾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关于王某在案发前的表现
关于被害人王某在案发前的表现,特别是他在迫害曾某的过程中的表现,可以说,法庭调查过程中的每一份证人证言都涉及到了。辩护人想讲的是法庭调查查明的王某在迫害曾某以外的其他表现。
我们在法庭调查中看到了许多来自县城普通群众的请愿书,其中有一份856人签名的请愿书,是这样写的:“我们为社会少了一人坏蛋,多了一份安宁而庆幸!王某生前无恶不做,劣迹斑斑,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县公安局有他的案底,请领导前来调查取证(县影剧院门前的摊贩,以及那条街上的个体餐馆均是受害者之处)”。
来自王某原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是这样评价王某的“王某原系我公司驻广东办事处业务员,1997年入厂。在广东办事处工作期间,王某不仅没有积极努力工作,回报公司领导的信任,而是借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产10余万元用于个人享受,思想极端堕落,行为令人不齿,被公司发现后报公安经侦大队介入调查,于1999年3月17日至1999年4月16日两次拘留审讯,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恶习不改,工作不努力,经常酗酒闹事,1999年8月至9月两次酒后持刀在公共场所恫吓过路群众,后群众报警后被110干警制服。鉴于王某的恶劣表现,经公司研究,于2000年7月18日将其开除出厂。”
关于王某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从上面这些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害人王某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4.关于知情人和广大群众对曾某杀死王某这一事件的评价和看法
案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人们不仅震惊于曾某的杀人,更加震惊于案发前王某对曾某长期的、变本加厉的迫害和折磨。正义的天平是永不倾斜的,人们本着自己的良知,对本案进行了最公正的评价。案发后,有数以千计的普通群众写信给司法机关,为曾某请愿,要求对曾某从轻处罚,要求给曾某这个善良的年仅26岁的青年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许并不是因为他们了解曾某,更多的是因为他们了解王某,而在他们进一步了解了事情的过程以后,他们更为曾某感到惋惜和不值。这些来自各单位各阶层的群众表达的意思只有一个,那就是曾某杀人是在长期受王某等人的迫害而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所为,是王某等人的霸道行径逼着曾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辩护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曾经和王某一起对曾某进行殴打和迫害的刘某的评价。刘某在2002年2月7日的证明材料中说:“我认为王某被杀死是活该,王某欺人太甚,多次殴打、侮辱曾某,并到曾某单位去闹,让曾某无法正常上班,讹诈曾某,让曾某买手机,确实太过分,曾某杀人是被逼无奈。”
从上述事实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曾某杀人一案中,被害人王某存在极大过错。正是王某长期的、不断变本加厉的迫害,使得曾某最终被逼无奈,忍无可忍,才产生了只有杀死王某才能摆脱这种暗无天日的生活的念头,进而走上杀人犯罪的道路。
二、被告人曾某一贯表现很好,不论是在工作单位还是在同学、朋友乃至在素不相识的群众当中,都得到良好的评价。
被告人曾某住所地这样评价曾某:“我们亲眼目睹曾某从小长到大,一直本分老实。”
曾某老家这样评价曾某:“曾某系我村村民,从小我们看着他长大。他学习刻苦,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本分老实,敦厚善良,尊老爱幼,孝敬爹娘,受到全体村民的一致好评。”
曾某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对曾某所做的评价是:“他为人诚实,性格沉稳,很有修养,并且乐于助人,孝顺父母,在我们公司是公认的好人,参加工作两年来,他兢兢业业,勤奋能干,工作能力也十分出色,是我公司重点培养的管理人才,凡是和曾某打过交道的人都对他的人品和才能异常敬佩。”
来自全国各地的曾某的中学同学这样评价曾某:“他为人忠厚逊让,虚心好学,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参加工作后,表现好,进步很快。”
甚至,曾某单位对过的小卖部的业主,都这样评价曾某:“很不错的年轻人,挺懂礼貌,很平和的年轻人。”
可见,曾某的一贯表现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他们对一个走上犯罪道路的年轻人的评价辩护人相信是认真的,也是客观公正的。
三、曾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四、曾某案发后一直如实、全面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任何隐瞒。且曾某当庭表现出了强烈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愿望,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五、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曾某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并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了民事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曾某的行为,系事出有因,是在遭受被害人王某多次殴打、威胁、侮辱和敲诈的情况下,难以忍受被害人无端的手段残忍长期的迫害的情况下所为,系义愤杀人,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王某对案件的发生有极大的过错;被告人曾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有良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已经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在此,辩护人郑重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存在的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曾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曾与鹿某系恋爱关系,后因王某涉嫌经济犯罪及喝酒滋事被所在单位开除,常与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厮混、游手好闲,鹿某与其断绝了恋爱关系。2001年10月,经人介绍,被告人曾某与鹿某认识并恋爱。王某得知后心怀嫉妒,不断骚扰鹿某。为此,曾某曾花费300元请王某及其一些“兄弟”吃饭,希望王某不再纠缠鹿某。之后,王某并未甘心,又以自己手机话费有问题要求曾某报销话费为由,两次到曾某办公室无理取闹。遭拒绝后,王某还多次指使一些社会无业人员到曾某办公室自称“黑社会”对曾某恐吓。曾某为彻底摆脱王某的骚扰,经朋友介绍,通过王某的朋友张某向王某“说和”。同年12月12日,曾某花490元宴请王某、张某等人,还为王某支付了274元的手机话费。席间,王某当众假意承诺不再找曾某、鹿某二人的麻烦。
2002年1月8日晚,王某得知曾、鹿二人准备结婚的消息后,恼羞成怒,打电话威胁曾某必须立刻赶至影剧院。当晚九时许,赶到影剧院的曾某下车即遭到王某及其纠合的郑某、刘某、孙某等人拳打脚踢及用橡胶棒、砖头等实施的殴打。王某同时威胁曾某必须在次日中午前向其“解释清楚”,否则就要给曾某剁掉胳膊和腿、“做掉”他全家。曾某为平息王某的怒气,次日上午主动打电话向王某道歉,中午请客向王某“赔礼”。席间,王某先暗中安排刘某向曾某勒索现金500元,随后,王某用自己的手机接通鹿某的电话,当鹿在电话中再次斥责王某的讹诈行为时,曾某唯恐再惹恼王某,急忙接过手机劝止鹿某,却被王某夺过手机摔在地上。随后王某等人开始对曾某拳打脚踢,强迫曾某结账后给王某买一部新手机。王某等四人在“押”曾某去联通公司买手机的路上,仍不停地随意殴打和侮辱曾某。到联通公司营业厅后,被害人王某在多名联通公司职工面前大吵大闹,并将曾某摁在经营手机的营业柜上强迫曾某为其买手机。王某无休止的殴打和敲诈,使一直不敢反抗、委曲求全的曾某再也不堪忍受,产生“与王某同归于尽”的念头。曾某挣脱王某后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寻找可以杀死王某的工具。而未得到手机不肯罢休的王某,此时不顾郑某、孙某的劝止,追曾某至办公室继续对其殴打。曾某此时彻底绝望,在隔壁办公室痛哭着给好友唐某打电话,恳求他送来工具要与王某拼命。曾某在得知不可能的情况下,想到自己家中有一把水果刀,便回到办公室对王某说“你等我去拿钱”,随后骑摩托车回家取来一把单刃水果刀,先朝王某胸部、头部捅刺,后持刀捅割王某的颈部,最后朝王某胸部猛捅数刀。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因锐器横断颈部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曾某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作案现场被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取保候审,留厂察看期间又喝酒滋事被单位开除,与一帮无业人员厮混在影剧院,靠讨黑账、敲诈勒索生活,在县城内小有名气,附近商贩和群众被调查时无不谈到这帮人就“变色”。被告人曾某自幼为人本分老实,父母的单位、街坊对其反应较好,曾某工作努力且出色,是单位的重点培养对象,历史上无任何劣迹。曾某案发前一直屈服王某,是因为其十分孝顺,惧怕王某有可能会危及其家人的安全。直到案发前,曾某一直将王某威胁骚扰的事瞒着自己家人。
庭审中,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及数百名群众请愿书,分别证实了被害人王某生前和被告人曾某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情况,及上述单位和群众请求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的意愿。公诉机关当庭表示对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杀死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王某无理干涉被告人曾某与鹿某恋爱自由,在短短两三个月间数次威胁、勒索曾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案发前王某再次挑起事端,变本加厉地敲诈、殴打并当众侮辱曾某,曾某在受到王某强烈的精神刺激下,出于绝望心态,突发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曾某作案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作案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系在特殊环境下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办案心得: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之所以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缓刑,关键在于律师辩护时准确把握了个案的特殊性,把本案被告人事出有因并激情杀人的情节进行了特别突出的强调与论证。同时充分利用了当地社会舆论对本案的关注,博得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同情。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曾某,并接触了曾某的家人。当时,被告人父母对律师唯一的要求就是“保命”!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后,意识到案情的复杂,并在反复论证后确定了辩护思路。首先,牢牢抓住本案中被害人存在的严重过错,用事实和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特殊原因。辩护人了解到曾某一贯表现较好,系在特殊情况下长期受被害人迫害基于激愤杀人。同时了解到被害人王某一贯表现较差,劣迹较多,社会评价很差。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确定了被告人曾某系在受到被害人长期的、持续的殴打、威胁、侮辱和敲诈的情况下无法忍受而导致的激情杀人这一主要辩护思路。其次,充分考虑到了当地广大人民群众对被告人曾某一贯表现的认可和对其行为的同情以及对于被害人王某一贯表现的愤慨和不满。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工作,在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有近千名当地群众签名的请愿书,并被合议庭采纳。
同时因本案当时的重大社会影响,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特别强调了法律的社会性,强调了法律对于弘扬正义、抑制邪恶的社会价值。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弘扬社会正义,打击邪恶势力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最终认定被告人曾某系“在受到王某强烈的精神刺激下,出于绝望心态,突发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认定“被告人曾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系在特殊环境下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至此,辩护人的辛勤劳动得到了最高程度的价值体现。
本案判决后,《鲁中晨报》以“杀人犯当庭释放”为大标题报道了本案的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于辩护人的工作和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充分的肯定。辩护人通过本案,深切体会到了作为一个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也真正感触到,在面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吃透案情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并利用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来确定辩护思路,展开辩护工作,才能取得最好的辩护结果。
 
承办律师:王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