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施工单位 安全管理责任 动态管控
律师观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当施工现场发生非本单位职工的伤亡事故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免除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的核心价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规范做好安全工作,同时加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动态管控,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某甲置业公司(建设单位)与某乙建筑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某甲置业公司将某乙建筑公司承包范围内的水暖安装工程、屋面瓦施工指定分包给借用某丙公司资质的吕某、包工头张某,某乙公司分别与某丙公司、张某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屋面瓦安装承包合同》,另某甲置业公司将门窗安装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消防工程分别单独发包给其他另外的施工单位。后在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吕某雇佣的施工人员王某从负一层预留的电梯井坠落至负三层地面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了解某乙建筑公司在电梯井设置了安全防护栏和安全网,但现场无照明设施。
争议焦点和处理结果:
1.承包人某乙建筑公司是否要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承包人某乙建筑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甲置业公司和吕某要求某乙建筑公司共同与死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某乙建筑公司根据律师建议拒绝参与商谈,但是给予法律指导建议,应依法予以赔偿。吕某迫于某甲置业公司和某丙公司的压力,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某甲置业公司、某丙公司、吕某认为某乙建筑公司要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某乙建筑公司分担赔偿数额,某乙建筑公司根据律师的建议,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资料情况,认为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本项目的安装工程是某甲置业公司指定分包给吕某的。某乙建筑公司取得了某甲公司盖章的《指定分包通知》,且某甲置业公司协助吕某借用了某丙公司的资质,某乙建筑公司和某丙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某甲置业公司把门装安装工程、外墙包围及真石漆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某乙建筑公司不是总承包单位。某甲置业公司、某丙公司、吕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第二,某丙公司是死者王某的用人单位,某乙建筑公司取得某丙公司盖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某丙公司是本次事故的赔偿主体。第三,某乙建筑公司曾书面发文给某丙公司,要求某丙公司在员工进场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根据某丙公司提供的花名册与现场录像对比显示,王某刚到现场两天,某丙公司没有提供王某参加安全培训的书面记录。第四,某乙建筑公司的安全措施、安全标识等设置齐全,王某私自拆除了安全网,通过电梯预留井向负三层投料,由于操作不慎才造成人和料一起坠落,某乙建筑公司已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
但律师同时提醒某乙建筑公司,“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这种“管理责任”是一个笼统的布袋式概念,事实上某乙建筑公司要证明自己完全尽到管理责任是不可能实现的,管理上的瑕疵难以避免,比如明知吕某借用某丙公司的资质,对死者王某安全培训监管不严,负二层电梯井处没有照明设施,安全网捆扎不牢固,安全标识不明显等等。“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在法律上很难界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即使某乙建筑公司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也仅仅能够减轻自身的责任。
最终某乙建筑公司考虑到和某甲公司的后期合作关系,承担了赔偿总额的5%以作为补偿。
施工单位需防范的安全责任风险: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比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及各地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总承包而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与各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由此可见,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刑事责任自不必说;行政责任如停工、停产进行整顿整改,行政处罚如招投标限制、资质限制等等,恢复施工需要办理的审批等等将会给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单就民事赔偿责任而言,承包人(施工单位)具有不可推卸责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非本单位员工安全事故至少负有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在项目法律服务工程中的建议: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委托本所律师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而言,除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做好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栏、安全标识、设立专职安全员、定期检查,办理工程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等等措施以外,还要严格动态控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本所律师提出以下具体的建议:
1.对本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保证和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遵守安全施工规定,对于特种施工岗位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施工设施必须定期安全检查等等。
2.对承包人(施工单位)分包的劳务队伍,承包人和劳务公司除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外,还要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等,审查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并留有劳务公司盖章的复印件;对劳务队伍进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留下书面的记录,动态控制劳务人员的花名册,要求所有劳务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每天核实劳务人员的出勤情况等等。
3.对发包人(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施工队伍,首先要取得发包人(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书面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指定通知,或者通过工作联系单、监理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其他方面管理可参照劳务队伍的管理要求。
4.对发包人(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施工单位,如门窗安装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等等,第一,要求提供发包人(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承包合同复印件,提供其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第二,提供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第三,提供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动态控制;第四,务必做好施工队伍进、出场和工序、工作面的书面交接手续。
5.对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人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公司盖章的工作人员名单和具体人员的职责分工,要求监理公司提供《监理合同》等等。
6.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进出通道设立监控录像;对到工地现场送货人员严格管控,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综上,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监理人对施工现场都负有管理责任,尤其是“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施工过程的中后期,存在交叉施工、穿插施工的情况,进场施工的人员混杂,安全隐患众多。作为律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识别风险,帮助负有管理责任的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监理人,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把安全管理工作做细做牢,才能防患于未然。
承办律师:刘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