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嘉祥电厂诉里能集团担保款追偿案

更新时间: 2019年7月26日 8:53:03

 

 

关键词:反担保 质押登记
裁判要点或律师观点、案例核心价值:各类合同在签订时要高度重视其规范性,尤其需要确保协议的必要生效手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等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华能嘉祥电厂由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成为华能集团的二级子公司。在合资前,该厂为其原母公司山东里能集团向民生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2006年嘉祥电厂为里能集团提供担保时,该厂是里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没有要求里能集团提供反担保,追偿没有任何保障,风险极大。2007年12月27日经华能集团公司同意,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展期协议,展期至2008年9月27日。之后,嘉祥电厂与里能集团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里能集团以其在煤电公司的股权为嘉祥电厂反担保,但未依法登记。2008年10月10日,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的参与下,双方签订了规范的《质权合同》。当时,由于里能集团的债务纠纷,各级法院已经冻结了里能集团在煤电公司的出资4.2亿元,情况非常紧急。电厂、山东公司及代理律师密切合作,及时到山东省工商局办理了剩余未被冻结的出资1.3亿元的股权质押登记。
2009年4月2日民生银行将里能集团、嘉祥电厂诉至青岛四方区法院。同年,嘉祥电厂被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判决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其原母公司里能集团的欠款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等,并于2009年9月被扣划担保款项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57921480.95元。2011年嘉祥电厂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代理追偿事宜,先后在济宁市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担保追偿及优先权诉讼。

裁判结果:

嘉祥电厂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取得胜诉,并随后申请了执行。2013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里能集团上述股权,嘉祥电厂优先受偿权获得实现,共计收回嘉祥电厂代偿款57921480.95元及其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共计8316万元,全额挽回了担保损失,收回的利息超出了按正常贷款计算复利的利息,为该厂实现额外收益数百万元。
另外,由于里能集团属于监狱企业情况特殊,支付款项时法院往往还要征求其意见。为防止嘉祥电厂权利不确定,我方积极协调省法院出具了优先受偿款支付通知,明确了款项支付项目及数额。同时,又请省法院协调执行立案法院之一的济宁市中级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进一步明确了优先受偿款的组成及数额,从而使嘉祥电厂的权利明确、具体,日后不会产生争议。
2013年12月30日,股权质押已经注销,里能集团的股权已经过户到如意集团名下,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能山东如意煤电有限公司。

律师心得:

本案前后历时近六年,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提示我们,各类合同签约程序要更加规范,协议生效手续要高度重视,通过合同、登记等手续设定权利后,要注重日常维护,避免出现瑕疵,还要及时行使,以免权利失效,或错过机会。除此之外,本案办理中还涉及到了股权的质押及大量与之相关的具体工作。相比于过去常见的不动产、动产质押,股权的质押属于相对较新型的质押形式,值得我们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1.规范合约程序,确保协议有效履行
本案中涉及到的担保与反担保在设立之初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续,其有效性和可执行难以保证。我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发现了这项担保中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问题得以最终解决。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本案2006年嘉祥电厂为里能集团提供担保时,由于该厂是里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没有要求里能集团提供反担保,追偿没有任何保障,风险极大。2007年签订借款(担保)展期协议时,在我方律师的建议下,要求里能集团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风险。
该案嘉祥电厂的受偿请求得以实现,最关键的一步是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2007年签订的《反担保协议》存在许多问题,效力不确定。首先,表述不规范。里能集团用股权提供反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担保法规定不得流质流押,即不得约定债务未获偿还时以担保物直接抵债,而该协议恰恰约定“一旦乙方(嘉祥电厂)因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受到经济损失,甲方自愿以上述股权抵顶乙方损失。”试想,里能集团当时在煤电公司的出资共计5.5亿元,怎么可能都抵顶损失呢?如果不是全部,是多少呢?协议没有约定。其次,协议没有签订时间,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也使得担保物权的顺序无法确定。当时里能集团还将股权质押给了工商银行,两个优先权需要排序。由于我们的合同没有时间,最后只能以登记为准,排到了工商银行的后边。第三,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根本没有成立,嘉祥电厂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
山东公司在法律管理工作中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由法务、财务部门的人员会同公司法律顾问一道,代理嘉祥电厂与里能集团重新签订了规范有效的《质权合同》,及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保证了质权依法有效成立。
在嘉祥电厂被判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及时地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也是本案得以圆满解决的重要保证。诉讼及申请执行都是有过程的,只有及早进行,才能保证证据确凿,时效充足,从容不迫。本案追偿诉讼经历了济宁中院、省高级法院两个程序,历时半年多。在这中间,又向青岛四方法院申请执行,也颇费周折。所以,增强预见性,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在争取受偿的过程中,由于里能集团本身承担有多项债务,故我方律师为保证嘉祥电厂的受偿实现,与其一道于省高院申请了优先受偿。申请优先权并非很常规的工作,电厂对其程序不熟悉。我们与代理律师一起研究,拿不准的宁多勿少。为此,不仅向青岛四方法院、济宁中院申请执行,又向省高级法院直接申请优先权,还通过四方、济宁法院转交优先受偿申请,从而保证了程序完善,为工作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上述各项工作的完成,都是从规范合约的角度发现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一步步解决问题,才最终实现了质权,挽回了担保损失。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管理工作的价值,不仅规范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而且成功避免了企业资产损失。减少损失就等于增加了利润。该案件最后的结果不仅追回了全部代偿款,而且追回了代偿款的利息。通过优先受偿收回的利息甚至超出了按正常贷款计算复利的利息,直接创造了经济效益数百万元。
2.关于股权质押担保工作的心得
股权质押担保是一种相对新型的担保手段。在担保法中规定股权质押事项应记载于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之后质押合同才生效。而嘉祥电厂2007年12月在与里能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时,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质权才能成立。而2007年12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没有开展股权质押的登记工作,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空白期,所以嘉祥电厂也无法进行该项登记。为了尽量使担保具有公示性,嘉祥电厂在煤电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质押登记。但最后审判时法院对这个登记还是没有认可,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质押合同的效力,法务管理部门一直在与省工商局协商、沟通。2008年6月,山东省工商局印发了《山东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开始进行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但是,直到当年8、9月份,该项工作仍处在摸索阶段。我们9月底咨询清楚手续,十月初办理登记,当时在山东省工商局是有限的几例之一。登记过程中发现,里能集团的5.5亿股权已经被法院查封4.2亿元。如果再迟一步,将无任何股权可以质押。
登记完成后,当年十月底,山东省工商局召开股权质押工作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嘉祥电厂登记时委托的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金荣奎律师到会介绍经验,并对该项工作的完善提出意见、建议。2008年9月,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出台,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与山东省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山东省的规定要求登记质押期限,而国家工商局的规定中没有。并且,物权法也没有规定担保物权应设期限。为此,我们又与省工商局联系,于2009年9月重新申领了质押登记通知,去除了质押期限的内容,从而保证质押一直有效,并且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实现抵押权,而不必匆忙为之。
担保追偿是否需要诉讼本身就不是很清楚,而担保物权如何实施更是莫衷一是。更何况该案件还牵扯到其他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的追偿问题。为了保险起见,法务部门指导嘉祥电厂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向原审法院——青岛市四方区法院申请执行,另一方,又在被告里能集团住所地提起追偿及担保物权效力确认之诉。实践证明,两种做法都是十分必要的。青岛四方法院的立案执行保证了本金的执行时效,而济宁中级法院的诉讼确认了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里能集团承担,从而为嘉祥电厂争取了最大利益,节省了大量费用。而优先权的确认,也为在省高级法院申请优先受偿奠定了基础。省高级法院在讨论嘉祥电厂的优先权时,一再审查该权利是否有法院判决。当我们拿出济宁市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后,执行法官才下决心给我们优先受偿权。这一过程说明,前面的质押登记及优先权诉讼都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现做就来不及了。
对于青岛四方法院的判决及济宁中级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是很常规的做法。尽管四方法院在执行立案时,也经过了多次研究。但在康桥青岛分所的代理律师协调下,最终得以立案。但是,青岛及济宁法院的执行注定是不会有结果的,里能集团当时已经负债累累,案件多如牛毛,能执行的财产都已被执行了。我们将工作重点放在了省高级法院的优先权上。当时对里能集团的执行已经由省高级法院统一协调,所有股权都由省高级法院查封,统一处置。为此,我们一方面紧紧跟踪省法院的处置过程,包括评估过程、拍卖过程等。另一方面积极寻找法律依据申请优先受偿。由于各级法院对抵押、质押优先受偿权申请程序理解不同,我们只好一方面直接依据有关优先权的生效判决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另一方面又通过执行法院即青岛四方法院、济宁中级法院转交该项申请。所有这些手续办理完毕,法律上没有任何漏洞,保证了优先权的实现。
在省法院确定了给予嘉祥电厂优先权后,又出现一些波折。首先,工商银行因为另外一个案件要求截留这笔优先受偿款,法院通知说该款不能支付,需截留在法院。我们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款在法院,没有到嘉祥电厂账户,不能算已经支付,从而我们不能申请注销质押登记,这样法院就无法给股权竞买方办理股权过户。经过争取,法院才同意将款项支付到嘉祥电厂的账户上。其次,是优先权数额。法院最后确定代偿款本金需要支付,利息从嘉祥电厂款项被扣到申请执行之日,按单倍利息计算,申请执行后按双倍利息计算。诉讼费、执行费没有问题。但是,关于律师费,因为只有一审判决确定了一部分,没有涉及其他程序。我们力争根据一审判决确定的原则,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支付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律师费,最终得到省法院的认可。第三,关于优先权项目及数额的确定。由于里能集团属于监狱企业,情况特殊,给申请人支付款项往往还要征求其意见。为防止嘉祥电厂权利不确定,我们积极协调省法院出具了优先受偿款支付通知,明确了款项支付项目及数额。同时,又请省法院协调执行立案法院之一的济宁市中级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进一步明确了优先受偿款的组成及数额,从而使嘉祥电厂的权利明确、具体,不会产生争议。
3.几点启示
签约需要规范是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一些非常规合同,基层单位有时拿不准,不确定,签约不规范。这种情况下,应当向上级汇报,或请专业律师起草、审查合同,保证合同条款齐备,意思表示完整、准确。有些合同,并非签字盖章就生效,合同生效也不等于交易完成。比如合资合同需要批准,不动产、知识产权买卖需要变更登记,担保物权需经登记后才算依法设立。没有这些手续,权利还不能确定。通过合同、登记等手续设定权利后,还要及时行使。该向对方主张的要及时主张,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确认的及时起诉,以免权利失效,或错过机会。对于相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有注重日常维护,避免出现瑕疵。
 
承办律师:金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