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诉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 刁宝华、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 2019年7月26日 9:14:56

关键词:民事 金融借款合同 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称:2014年1月29日,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8月29日,借款年利率为7.8%,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等由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被告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为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借款清偿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清偿借款义务,被告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亦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希望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

2014年1月29日,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8月29日,借款年利率为7.8%,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等由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被告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为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借款清偿期限届满后,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清偿借款义务,被告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达成调解协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作出〔2014〕淄商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152781.16元(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费160000.00元;三、被告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29494.50元,由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承担。”

裁判理由:

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信息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刁宝华、王海霞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谓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贷款模式下银行发放贷款是存在风险的,即贷款发放之后,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偿付借款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针对银行最近出现诉讼案件,本律师从以下方面阐述应该如何做好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
1.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内控机制
(1)对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进行组织结构重建。为了有效防止不良贷款的出现,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信贷组织结构进行重建,以达到统一指挥、各负其责、责权利清晰、互相监督的目的。授信审批部门应负责一线业务部门报送的贷款项目的审批工作,贷后监督部门负责贷后检查工作,不良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追讨不良贷款。经过这样的部门设置,可以把银行各级机构的利益紧紧地拴在一起,形成利益共享、严格问责的局面。
(2)授信审批权必须适当集中、上收,并实行专业人员审批制。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大上级行集中经营力度。作为上级行应当担负起全局调控的职责,不要让下级行在无奈中发放连他们自己都没有信心的贷款。要优化资源配置,有意识地压缩低效用机构的信贷投放,集中资源,投向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地区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客户。
(3)建立保障充分的内控机制。银行作为以货币为经营客体的特殊企业,风险高的特性较为突出,操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较为复杂,应当说银行每一个职位、每一个流程在不同水平上都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建立保障充分的内控机制,重点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的制度;二是建立运行高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三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减少道德风险;四是建立一整套卓有成效、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体系。
(4)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实行正向激励机制。为提高银行贷款营销层次及管理水平,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办理中小企业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按现行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建立问免责制度。区别对待主观失误和客观条件变化所形成的风险责任,出台免责条款,鼓励信贷人员培育和发展信贷客户。
2.不断提升商业信贷基础管理水平
(1)加大信息管理建设力度。为了使信息管理更为规范,建立一套信息管理制度作为银行工作的章程和准则必不可少。一是建立一套电子化管理系统专门用于不良资产处置,通过灵敏的信息反馈,达到对不良资产的实时监控的目的。二是要以法律约束的形式,建立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着实有效地化解企业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真问题。从重处罚虚假信息提供者。三是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加强信息沟通。
(2)调节和改善信贷结构,化解贷款集中度风险。贷款结构的调节和改善能够降低和分散贷款风险。一是避免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贷款投放集中某些行业和企业的情况要予以杜绝。二是在贷款方式上尽可能缩小信用放款额度,加大担保、抵押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
(3)要完善主办银行制度,明确主办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大型优质客户要推行客户经理制,加强贷款在使用全过程中的监督,不可一放了之、放任不管,必要时可以派驻厂、驻公司信贷员或是项目的专门信贷员,落实其职责,明确其任务,切实预防贷款风险的发生。
(4)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信贷资金管理制度,使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协调,在时间和数量上相对称。
(5)切实把握好贷款投向。要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国家金融政策、金融法规有关精神以及当地实际,稳健而积极地开拓创新,开办一些新的业务。特别是要发展消费信贷,调整资产结构,避免贷款过份集中在少数几个大企业或一、二个行业上,应大力发展消费贷款和个私企业(自然人)贷款,既符合国家的政策,又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分散了贷款风险。
 
承办律师: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