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七宗罪”之假冒注册商标罪

更新时间: 2018年7月26日 2:37:27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
承办人姓名:秦鹏、赵龙
分所:北京、潍坊
 
一、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人张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徐庄摩配市场C区6号开办豫隆摩配商行经营摩托车配件业务。后被告人张某为获取更大利润,购进摩托车发动机半成品,组装后冒充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9250元,其产品上附着“雷沃”,“LOVOL”,“福田五星”字样的商标。2014年7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根据举报,在被告人张某的经营场所,查获已经加工完毕的假冒“雷沃”牌摩托车发动机61台(价值78910元)、标注“福田五星”字样商标的标识贴若干。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系第5294110号“雷沃”、第481530号“LOVOL”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对上述涉案商标享有合法权益。2013年1月1日,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将上述涉案商标授权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71163号“福田五星”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合法权益。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4月6日在注册成立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徐庄摩配市场C区6号开办豫隆摩配商行经营摩托车配件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购进了摩托车发动机等配件在其销售的店铺内,共组装了100台,组装后冒充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其中已销售39台,销售金额为59250元,在涉案侵权产品上标有“雷沃”、“LOVOL”字样的商标。2014年7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根据举报,在被告人张某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已经加工完毕的摩托车发动机共61台,价值为78910元。在该批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有“雷沃”、“LOVOL”字样的商标。同时还查获有标有“福田五星”字样的商标标识贴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2年4月,其在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安徐庄摩配市场开了一家郑州豫隆摩配商行,专卖摩托车发动机整机和配件像福田雷沃、宗申等大品牌,由于正厂价格高利润小,就自己购进假冒的配件并自行组装,通过销售摩托车配件的QQ群将购配件在当地加工并通过物流发到其郑州店,再贴标和包装发给其他客户。其也进购散件自己组装后贴上合格证和商标贴、电码防伪和3C认证,并印制名片以福田雷沃发动机河南办事处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的发动机是在2014年4月进入,并在店里组装。一共定了200台雷沃发动机配件,只发过来100台且自行进行了组装,已卖出一部分,还剩61台在店里。
2、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根据举报,在被告人张某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加工完毕的假冒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注册权的标有“雷沃”、“LOVOL”字样的商标的产品字样的摩托车发动机共计61台,且有标有“福田五星”字样的商标标识贴若干。公安机关对现场情况及扣押的发动机拍摄了照片,张某对上述照片及标贴予以确认。
3、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证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或许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摩托车电动车配件批发中心豫隆摩配商行被告人张某销售该公司“雷沃”发动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王XX对豫隆摩配商行查扣的标有“雷沃”’LOVOL”字样商标的发动机61台鉴定结果为侵权产品。
4、证人王XX证言,证明其系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知识产权科科长,其受公司委托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河南市场出现了大量假冒该公司品牌的发动机,经调查查明郑州市管城区安徐庄摩配市场C区6号的郑州豫隆摩配商行生产并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该商行的业主为张某,其从外地购进一些假冒品牌摩托车配件的零散部件,然后自己进行拆解组装和包装,贴上雷沃品牌的商标和合格证对外再进行销售的事实。
5、第5294110号“雷沃”注册商标、第481530号“LOVOL”注册商标、第471163号“福田五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证书,证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6、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销售清单,经公安机关统计,销售价格为59250元,另据此价格统计,扣押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共计61台,价值为78910元。
7、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销售产品的网络截图进行拍照,被告人张某辨认后确认系其销售的假冒涉案商标产品时所发布。
8、商标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注册基本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在卷佐证。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2、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3、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及被告人张某的表现,其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制造假冒福田雷沃发动机行为,价值高达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对其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系为牟取巨大的非法利益而实施犯罪,犯罪前经充分准备和计划,并实施犯罪活动,时间较长,不符合偶犯的情形;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二、办案过程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案受害人委托我律所进行诉讼,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让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证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或许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摩托车电动车配件批发中心豫隆摩配商行被告人张某销售该公司“雷沃”发动机。
 
三、案件总结
    在《刑法》领域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共有七项,俗称为知识产权的“七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比较典型的知产罪名之一,本案的难点在于1、如何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窝点,进而借助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2、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如何判处实刑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