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更新时间: 2018年7月26日 2:23:37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
承办人姓名:秦鹏、马骁
分所:北京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1日,星云智熵公司委托我律所对第13397364号“ET及图”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磁盘、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光盘、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软盘、微处理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2014年10月9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为2010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的第7085701号“颐泰ET及图”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周边设备、密纹盘(只读存储器)、计算机外围设备、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导航仪器、卫星导航仪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录音载体”商品上。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智麟公司。
星云智熵公司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商标部分驳回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星云智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星云智熵公司不服商评委做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虽然现有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其注册主体已不存在,其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且该引证商标长期不使用,已不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产生混淆,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商评委不服知产法院做出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商评委认为:(一)星云智熵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在评审阶段并未提交,应不予采信;(二)智麟公司虽被注销,但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星云智熵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智麟公司被注销的证据是原审判决作出的主要依据,若不予采信将对星云智熵公司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且该证据的取得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是星云智熵公司在原审诉讼立案日之后取得的新证据。故星云智熵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虽在评审阶段并未提交,但在原审诉讼阶段原审法院应予以采信。(二)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来源。商标、商品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具有对应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的商标而言,其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智麟公司已于2010年8月1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工商登记资料及被异议商标档案显示智麟公司在注销前并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目前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一虽为在先有效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被注销,不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办案过程
2013年星云智熵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辉委托我律所对“ET及图”商标进行注册,根据该公司的营业范围,我们建议该商标在第9类进行注册,对“ET及图”第在9类进行检索后,未发现在先商标,随后即对“ET及图”商标在第9类申请注册。
2014年10月9日收到商标局作出的引证商标为第9类“颐泰ET及图”《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后,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2015年6月12日商评委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律所在广州市珠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引证商标所有人智麟公司的档案资料,发现该公司已于2010年8月18日注销,在掌握了这一情况后,随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智麟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受理通知书、全体股东(发起人)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决议、高管情况、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清算报告等证据,北京知产法院根据该证据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在商评委提起上诉后我律所积极应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三、案件难点
该案的难点在于,在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后的应对方法,成功使“ET及图”商标初步审定。对于引证商标可以采取撤三或者无效的措施,我们在查询了该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工商信息后,发现该公司已被注销,该商标的权利主体已不存在,并且也为发现任何该商标的转让信息,此时已不必要对该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在掌握该信息后,随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了诉讼。
 
 
四、案件总结
在注册商标前,做好前期检索工作,如发现在先商标,在提交商标申请同时对在先商标申请撤三或无效。
在收到商标驳回决定后,首先查询该商标所有人的工商信息及存在状态,若该商标所有人状态正常,则根据情况申请撤三或者无效,若该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则积极搜集证据,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也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早作出“僵尸商标”未成为申请商标申请障碍的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