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律师代理的新环保法大气污染公益诉讼首案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更新时间: 2015年3月25日 0:47:00

       3月24日,新《环保法》面世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中环联”)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下称“德州晶华”)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号为(2015)德环公民初字第1号,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李树森、张猛律师接受中环联委托代理此案。下午3时40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猛律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履行了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事项。

康桥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秉承着“坚守、包容、责任、奉献”的理念,从事了大量的公益法律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从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普法宣传教育,到中小微企业、山东省涉军维权、财产传承、环境维权公益法律服务,从民生权益保障到参与重大社会维稳事件,康桥始终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责任的承担,尤其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以康桥为依托设立后,康桥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山东省律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彰显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2013年康桥成为环保部下属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所,与中环联建立起公益合作机制。2014年底,在省律协环境保护业务委员会与中环联的交流过程中,鉴于康桥丰富的公益法律服务经验,中环联决定委托康桥代理其向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提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

德州晶华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的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即进行投产,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之前多次因排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在APEC期间因排放超标被环保部点名批评,当地居民多次向中环联投诉。康桥律师在与中环联多次沟通交流、调查取证后制定了诉讼方案,代理中环联向法院提出要求判定德州晶华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因本案是新《环保法》出台后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前,中环联和康桥律师最大的担心是法院能否受理。康桥律师代理中环联于3月19日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向德州市中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德州市中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于7日内正式受理,并在其官方微博公告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德州晶华。新《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了“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两个门槛,使包括中环联在内的一批社会组织获得了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对大气污染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难题在于如何确定损失,对此,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一条破解的出路,如果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可以根据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德州晶华有两条生产线没有按规定安装防污设备,本案按照安装设备应投入的成本及每天的运营成本,加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排污损失额提起诉讼。

在中环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第二天,即3月20日,德州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停产整治、搬迁改造等整改措施,根据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随着法治的逐步完善,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也起到补充、监督甚至倒逼的作用。

本次公益诉讼的代理律师之一李树森律师曾任济南市律协环境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现为山东省律协环境保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猛律师也一直热心公益,关注环境法律,他们表示代理该案是他们作为法律人为整个环境的改善作出一点微弱的贡献。“守道而忘势,行义而忘利,修德而忘名”,肩负着责任与使命、怀揣着法治梦想,康桥将更加积极的投身在公益事业中!

欢迎各位朋友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