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合伙人李树森、张猛就德州晶华案接受齐鲁晚报专访

更新时间: 2015年4月1日 6:23:00

“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代理律师:

地方政府没施压,立案很顺利
2015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公益诉讼,是新环保法修订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树森和该所另一位资深律师张猛接受中环联委托代理此案,25日本报记者专访了两位代理律师。
  本报记者 宋立山
         实习生 马晓硕       
当地明确表态“不拖延、不庇护”
  齐鲁晚报:从递交起诉状到立案受理用了多久?
  李树森:不到6天。我们3月19日递交,3月24日下午就立案了。说实话,有点出乎意料地顺利。起初,我们最大的担心就是能否受理。但是没有想到,德州市中院很快就受理了,这一点值得肯定。
  齐鲁晚报:这次有没有遇到压力?
  李树森:到目前为止,完全没有。不仅如此,在我们递交上诉状的次日,德州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四条整改措施,表态“不拖延、不庇护”。
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
  齐鲁晚报:起诉状中写的是,请求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如果索赔成功,周边深受污染之害的居民能不能从中分到一笔赔偿?
  李树森:居民不能。因为这是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非个体利益,获得的赔偿只能用于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而不是赔偿个人。实际上,这个钱怎么用,立法之初曾经存在争论,打到地方政府财政专户只是一个过渡措施,将来随着民间环保公益基金不断规范和成熟,此类赔偿款最好由基金管理和分配。
  齐鲁晚报: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居民无法从公益诉讼中直接受偿?他们如何维权呢?
  张猛:居民可以另行起诉,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联合一个小区的居民进行集体诉讼,但这跟公益诉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人身受到侵害的居民欲通过诉讼索赔,仅掌握企业排污的证据不够,关键是得证明所患疾病和大气污染之间存在因果联系,难度大。
即便企业停产也不影响继续索赔
  齐鲁晚报:德州市政府已经要求晶华整改,整改不达标还要停产,会不会因为停产而撤诉?
  李树森:不论是否停产,都不影响环保组织索赔。如果停产了,那么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停产)自然实现,不妨碍其他的诉讼请求。至于是否会撤诉,还要看当事人。此外,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侵害的是公共利益,不是随便就可以撤诉的,即便达成调解协议,也必须经过法院审查核准才能撤诉。

初步成果:晶华集团振华公司今全面停产
昨天下午烟囱已不再排放废气
2015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德州3月25日讯(记者 刘振)  25日,记者从德州市环保部门了解到,目前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唯一在正常生产的三号生产线,将于26日停产,届时该公司全面停产。
  3月19日,由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而该起案件是新环保法修订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并于当天下午3时40分向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委托律师张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履行了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事项。中华环保联合会应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28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据了解,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共有三条浮法玻璃生产线,其中一号线于2011年就已停产。此后一直由二号、三号线进行生产,其中三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已建成投运,二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建成但运行不正常。此外,二号、三号线均未建设脱硝设施。
  25日,记者从德州市环保部门获悉,在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其诉至法院后,晶华集团于3月22日19时30分开始排放玻璃水,3月24日8时30分玻璃水全部排放完毕,并停止燃料投入。截至3月25日15时,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二号线已全部停产,烟囱不再排放废气。三号线排放玻璃液的管道已接好,停产准备工作已就绪,计划26日上午9时开始排放玻璃液,27日22时前全部排放完毕,届时该公司实现全面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