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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烟台)所于民律师接受电视台采访
更新时间: 2009年1月21日 8:50:00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基于当时的法制环境和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产生。其做法是法院将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组织起来,名为“经济司法联络员”,通过向他们提供学习的机会和实践的场所,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使其在企业中能够成为宣传法制、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的骨干力量;同时通过他们的桥梁作用,将法院与企业紧密联系起来,使法官对企业更加了解,办案能力、水平、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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