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出台“意见” 企业改制类立案更慎重 国企改制负责人:失误还是犯罪

更新时间: 2006年1月15日 9:01:00

——我所首席合伙人、省国资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蔡忠杰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

         2006年1月11日,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严格区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罪与非罪界限。这是否意味着企业负责人不再被理解为企改失败的“元凶”?对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李萌采访了我所首席合伙人、省国资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蔡忠杰先生和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先生。

          山东省国资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蔡忠杰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是一个好的信号,是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鼓励和支持。”蔡忠杰先生认为,因为中国正在大型的经济转轨过程当中,在企业改制问题上,对失误责罚的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很多情况下是只有大原则,但细部难觅其踪。有一些企业在改革中的失误行为很难界定,轻易给与犯罪的处理显然不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什么事都搞得过于严格,风险就会极大提高,很多人都会望而却步,为了规避风险干脆不搞改革。失去了推动力,经济体制改革自然会停滞,不但带动影响其它领域的改革,需要改革的企业也最终会破产,国有资产也随之确实流失。蔡忠杰委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出台指导意见,对国家和社会来说都应该是个好事,对于企业来说,法律环境变得很宽松了。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认为这个意见合理,底线定的也很准,有了这个底线既能够保证检察机关的立案程序两个设立目的: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和防止无辜的人或者企业遭到刑事追究,也不会导致放任罪犯。汪建成认为,现在国家正在经济转轨的进程当中,有一些属于违规的问题并不能列入犯罪的范畴。如果一个社会经常求助于刑法来解决问题是非常不正常的,刑法只能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如果老是把它当作第一手段来解决问题,并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